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
——“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
2021-07-13沈平生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沈 伟, 沈平生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上海 200030)
在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立法者全面赋予注册制合法地位,标志着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取消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实施[1]。同时,2020年作为科创板推出后平稳运行的首个完整年度,目前共有215家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总市值达3.49万亿元。其中,2020年成功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达145家①,累计融资共计2 226.22亿元[2]。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的上市包容性、品牌示范性和行业引领性已跃然显现。2020年4月27日通过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提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实行注册制,是全面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措施,是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4]。这些措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已经正式进入攻坚阶段,为建设规范透明的资本市场增加活力和韧性。
一、挑战: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的角色转型与问题
(一) 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的角色转型
从1990年股市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历经额度制、审批制、核准制到注册制的变迁过程。1998年《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上市证券发行业务需要报经监督机构审批”②,由此确立了核准制在我国资本市场20余年的基础地位。核准制,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发行所需要的实质性条件,在发行证券准备中,发行人须证明其具备实质条件,以公开文件的形式向监管机构申报,经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发行人具备实质条件后,发行人才能获得允许公开发行证券[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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