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在智慧治理中的风险与保护
——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
2021-07-12方志伟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方志伟 王建文
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长足发展,政府利用个人信息实现智慧治理得以可能。但行政机关在收集、加工、使用、共享等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且现行法律体系对规制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民法典》作为私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具有规范、平衡和指引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未来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下,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形态,完善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损害赔偿制度,促使政府在智慧治理中合理利用个人信息。
近年来,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已在公共管理中得到广泛利用。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加持下,政府部门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收集和处理更多个人信息,实现科学、理性的决策[1](P38-59),传统政府治理模式逐渐转向数据治理并最终实现“智慧治理”。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其履职模式,但个人信息利用的边界及发生个人信息侵权后的救济规则等并无直接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效力位阶较高的《网络安全法》虽然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方式有所提及,但其所规范的主体是可能侵害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政府部门在《网络安全法》中的定位是纯粹的监管者和个人信息保护者,而非个人信息的获取者和使用者。[2](P2-1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①,个人信息的规范利用必然是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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