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市舶则法》的演变及其“官法同构”现象
2021-07-12陈佳臻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陈佳臻
元朝在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对航海贸易事务的管理,在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市舶司的同时,又先后在至元三十年和延祐元年出台了《市舶则法》。“延祐市舶法”是在“至元市舶法”的基础上形成,从出台之日至元末,大体沿用始终,并在具体运作中以通例形式加以发展补充。元代《市舶则法》具有“官法同构”特征,通过规范市舶司官吏及其他“官”的权利义务,确保元朝航海贸易事务的良性运作,并进而实现规范“民”的效果。这一法律规定属于对外管理章程,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元朝官民,确保海外贸易能为国家和民众谋取利益,而不在谋求海上霸权,因此就这个意义讲,《市舶则法》可被视为元朝对外政策由军事向商业转变的标志。
“官法同构”是朱勇在《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官法同构: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等一系列文章中,提出并作阐释的中国古代官制、法制的一种基本建构模式。①这一模式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由君主、官吏、民众三类社会群体所构建的五种社会关系——君官关系、君民关系、官官关系、官民关系及民民关系组成。其中,官吏作为承上启下的社会群体,在这数对社会关系中位居最要。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建构,是这些社会群体彼此互动关系的文本规范和体现,其中尤其体现出因事设官、因官立法的“官法同构”特征:一方面,根据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需要设立官职;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规制所设立的各类职官的职掌责任及程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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