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利益的分享机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为背景
2021-07-12闫成栋
体育科学 2021年3期
王 梦,闫成栋
(1.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2.广东省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广东 广州 510105;3.南京体育学院 体育产业与休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4)
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竞技运动商业化的快速发展,运动员特别是知名运动员通过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商品化取得财产利益的活动日新月盛,与此相伴的法律纷争也不断增多。姚明肖像权案件、易建联“球鞋门”纠纷、宁泽涛广告代言事件等典型事例,引发业界的持续关注。谛视纷争,其不同表象背后汇聚着一个共识性的焦点问题:为培养运动员贡献了人、财、物力支持的投资者如何与运动员分享其人格要素商品化的财产利益?这关乎运动员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关乎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运动员培养的积极性,是新时代积极推进竞技运动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加快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作为积极回应,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多部调整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界分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权属的规范性文件。尽管这些文件针对的是国家投资培养的运动员群体中更具商业开发价值的国家队运动员,但基于文件制定主体在体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权威性,其规范内容对国家投资培养的其他运动员亦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这些动态演进的规范性文件一以贯之地体现了体育主管部门关于分享国家投资培养的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利益的基本思路:将特定的运动员人格要素商品化权属配置给运动员培养单位等投资者,由其直接支配以分享相应收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