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
2021-07-11张兆康王君波朱芸赖燕飞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17期
张兆康 王君波 朱芸 赖燕飞
摘要:文章从宁波市江北区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出发,提出了成员界定的四个阶段,创造性提出预备成员、恢复成员等理念,同时按照成员权理论学说,创建“世居社员+新增人员”的界定新方法、七个步骤的界定操作程序以及作了改制之后的新增人员是否天然就是成员资格的各种情况与权益享有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操作程序;制度创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要看该人员是否依赖该(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包的耕地来满足其基本生存需求,是否与该(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过承包合同,是否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为此,宁波市江北区在发放土地征用款额、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时,依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尊循世俗、公平合理”的界定原则,妥善化解了农村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奠定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的良好局面,被农业农村部列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批二十个典型案例。
一是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四个阶段划分。即从户籍关系、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形成财产关系。实践已经表明,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工作应该贯彻综合分析的集成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其中第四个阶段也就是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程度,为成员界定的高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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