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概述
2021-07-10李倩倩
智能城市 2021年11期
关键词:生态
李倩倩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州 510290)
由于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程未对各类规划、用地权属等信息进行判别,其成果在实施过程中,与现行各类空间规划及区域发展不相适应,冲突频发。2019年6月,《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明确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的开展及要求。本文对广东、山东、贵州3个省份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工作开展形式进行总结,为接下来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提出建议。
1 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1.1 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1.2 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背景
2013年,生态环境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工作,优先选取4个生态环境优良且在全国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江西、内蒙古、湖北、广西4个省份作为试点开展工作。2017年2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印发,明确到2020年底前,我国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2018年2月,包括贵州、江西在内的15个省份划定方案获得批准,16个省份已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1.3 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存在的问题
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是按当时的技术规程,将海洋、林业、水利等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并划入,划定成果仍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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