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再思考
——从技术解析窠臼趋向权利保护本位
2021-07-10郭鹏
法学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深度
郭 鹏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2)
与一般的“信息定位”搜索链接不同,深度链接技术将被链网站的网址嵌入其网页,在设链网页上点击链接后可直接打开被链网站的内容,客户端界面显示的是在设链网站中进行操作,使用户在不脱离设链网页的情况下获得(access)被链内容并感觉相关内容是在设链网站上播送或提供。(1)有学者认为,深度链接(deep linking)实指一个网页与目标网页的直接链接,如将被链网站的内容嵌于设链网站的链接方式称为深度链接,就与“加框链接、内链接、盗链”等概念重叠,且偏离其实意。参见吕长军:《简析深度链接、加框链接与盗链——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视角》,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2期。基于讨论的问题辨识同一,本文仍沿用此称谓。深度链接是否可能或在何种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受该权利控制的行为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产生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
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形成作品的永久复制件并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3)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18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59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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