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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开放性研究

2021-07-08卢国强马海群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开放性图书馆法律

卢国强 马海群

(1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022;2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代对图书馆法的理论研究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2001年文化部启动图书馆立法工作,我国图书馆学者和法学学者随即开启了对图书馆法的实践探索研究。随着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相关领域研究学者的研究任务和研究视角也由图书馆立法实践研究转向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研究。

《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成文法,对设立公共图书馆、设置总分馆、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质量保障等各体系尽量做出事先判断。然而,同其他成文法一样,有限的法律条文不能涵盖公共图书馆的所有社会现实。法律条文的内容使用自然语言书写,用尽量简洁的语言或由于语言自身属性,都会产生一定的模糊性。另外,立法者在立法之初,立足于当时及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期的社会背景和技术背景,但立法者很难预料到未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为立法的不周延性。最后,相比其他法律调整主体,图书馆相关诉讼案例判例较少,保障司法统一和裁判自律的机制受限。

为尽量减少自然语言带来的模糊性和随着未来社会和技术发展而带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基于法制协调理论,《公共图书馆法》立法之初即运用了准用适用和参照等立法技术,体现了法律开放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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