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过程中的关系研究
2021-07-07尹亮李明辉
中国内部审计 2021年5期
尹亮 李明辉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过程中的不同关系,提出应当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注重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相互促进。同时,应当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发展,做到两者“和而不同”。
[关键词]内部审计 国家审计 协同 新型关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研究”(20FJYB002)阶段性成果
一、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过程中的不同关系
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建立协同关系的过程中,在不同的情形下,两者之间可能形成不同类型的关系。
(一)指导关系
《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提出“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此时,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人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业务指导关系。这种指导关系,既可能是审计实务中“师带徒”的方式,也可能是由国家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比如,2020年,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出台《内部审计指导员制度(试行)》,将该局各业务处27名中层以上干部对口安排到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市属单位,担任内审指导员,点对点地进行业务指导。该局相关业务处处长还就预算执行审计和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等内审机构普遍开展的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当然,国家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建立在国家审计人员拥有更高的专业胜任能力的前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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