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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现状、问题与路径

2021-07-06

关键词:枪支核查公安机关

刘 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技术的产生源自人性的欲求,而得益于人的理性[1]。如果人类将技术用于违反法律与道德的目的及用途,“恶果”的产生将难以避免。互联网与枪都是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晶,然而当两者相遇并用于超越法律的目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便成为必然。由于历史文化、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不同,各国的枪支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比如美国属于典型的“拥枪”国家,然而泛滥的枪支给美国社会带来的问题也显而易见,据“枪支档案网”的数据显示,2020年美国共有19308人死于枪击和与枪支有关的暴力犯罪,创下20年新高。大规模枪击案(伤亡人数4人或以上的案件)也达到612起,为过去5年来最高值[2]。枪支的普及,给执法工作也带来巨大风险。据报道,2021年2月2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一起暴力拒捕事件,2名FBI特工遭枪击身亡,另有3名FBI特工受伤,《纽约时报》称这是FBI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枪击案之一[3]。我国属于典型的“禁枪”国家,对涉枪犯罪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自201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公安部牵头,24个部门参加的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持续的专项打击整治取得明显效果。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枪爆违法犯罪案件2万余起,打掉团伙9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万余名,收缴猎枪、气枪、火药枪、射钉器改制枪等各类非法枪支7.6万支,全国持枪犯罪同比分别下降12.5%,极大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稳定[4]。尽管当前我国涉枪犯罪形势总体平稳,持枪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处于历史低值,但是持枪严重暴力犯罪偶有发生,比如201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自来水公司原供水厂副厂长梁某因积怨纠纷1小时内连续开枪射杀5人[5];2021年2月17日,黑龙江北安市68岁的魏某持枪杀害7人。以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枪支,性质如此恶劣的惨案将很难发生。除了持枪犯罪外,当前走私、制造、贩卖枪支弹药违法犯罪受各种因素影响,仍处于高发期,尤其以网络为平台和渠道的“境内制贩、网上贩卖、境外走私”等涉枪犯罪仍然屡打不尽,对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全构成重大现实威胁。笔者拟对当前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现状及侦查难点进行系统梳理,以期探求公安机关提升网络涉枪犯罪侦查能力的实践路径。

一、网络涉枪犯罪概述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概念

涉枪犯罪并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罪名和概念,它是公安机关在缉枪治暴工作中逐步概括出来的一个常用“术语”。从经济学角度看,枪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枪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交换可以给枪支制造、销售者带来经济利益;枪支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使用能够满足持有者防护、攻击、震慑、赏玩等目的。因此涉枪犯罪可以从枪支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进行划分:一类是追求枪支价值的犯罪,主要包括将枪支作为“商品”或“藏品”的制造、贩卖、收藏类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持有、走私、私藏枪支罪;另一类是追求枪支使用价值的犯罪,主要包括将枪支作为“犯罪工具”的持枪类犯罪,如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将枪支作为“目标”的盗抢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网络涉枪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及网络资源走私、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1)为简化表述,下文用“枪支”指代“枪支、弹药”。

(二)网络涉枪犯罪利用的网络类型

当前网络涉枪犯罪离不开两类网络的支持:一是通信网络,包括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信网以及暗网。(2)“暗网”称为“黑暗网络”,简称“DarkWeb”,其存在于地下网络中的万维网,从本质上来说,它又从属于洋葱网络,通常具有“onion”扩展名,是一种分散性的匿名网络。对于暗网访问,通过百度等常规搜索引擎是搜索不到的,只能通过类似于I2P、自由网以及其他地下网络(Tor)的特殊加密匿名软件的访问才能进行。参见麦政.“暗网”犯罪及其应对措施[J].中国刑事警察,2020(1).通信网络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枪支制造、改制、组装方法的学习以及原材料、工具的获取,待售枪支信息的推广与发布,枪支交易价格、方式的勾连,枪支交易资金的结算等目的。尤其是利用比特币等加密电子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暗网,更是枪支贩卖活动的“自由空间”,由于其具有高度匿名性、隐私性、安全性、无监管性等特点,深得境内外枪贩的青睐。二是快递网络。快递网络是依附于交通运输网络以及互联网上的一种特殊的网络,由众多的快递呼叫中心、快件取送点、各级中转场站、集散中心和运输路线,按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连接起来的传递系统。当前我国快递网络已完成《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中国快递网不仅承载了中国在线消费市场,为中国国内市场的流通提供支撑,同时也成为各类犯罪活动的“绿色通道”。在网络涉枪犯罪中,快递网络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枪支在物理空间的转移,无论犯罪嫌疑人通过何种通信网络进行网上交易,最终涉案枪支都将通过快递网络流入相关人员手中,实现涉案枪支由“网上”到“网下”的转换。

二、当前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现状

(一)枪支来源及类型

当前我国网络涉枪犯罪中枪支主要来自境内制造与境外走私两个主要源头。

1.境内制造

我国对于公务用枪及民用制式枪支有着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除了个别因执法、守护、押运人员丢失枪支,枪支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被盗抢等特殊情况外,国产制式枪支很难流入社会。境内非法制造的枪支多为自制、改制的非制式枪支,包括气动力枪支与火动力枪支:自制、改制的气动力枪支,多表现为以“恒压阀、储气瓶”等核心部件加工组装而成的枪支,子弹多为将软铅丝通过冲压模具压制而成的“杯型”气枪弹;自制、改制的火动力枪支,多表现为以“射钉器、无缝钢管”等核心部件加工组装而成的枪支,子弹多为射钉弹改制子弹,通常会用钢珠及铅块等作为制作弹头的辅助材料。当前射钉器改制枪支问题尤为突出,境内非法制造的火动力枪支中绝大部分为射钉器改制枪支。“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都与手枪相似,故常称为“射钉枪”。射钉器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是现代射钉紧固技术产品,属于直接固结技术,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6]。经“免顶”改造并加装特制的配件后,一把工程用射钉器瞬间就会变成一支具有较强杀伤力的火动力枪支。由于改制射钉器所需的原材料都为市面常见的五金材料、配件,改制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枪支威力大,利润高,因此深得涉枪群体的青睐。

2.境外走私

(1)枪支来源国家(地区)。境外枪支来源国家(地区)主要有:一是枪支依法可以交易买卖的国家(地区),如美国;二是符合特定标准的气动力枪支依法可以交易买卖的国家(地区),如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3)在我国,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然而,各国家(地区)的枪支认定标准不一,如美国是21焦耳/平方厘米,中国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中国台湾是20焦耳/平方厘米,这就导致形成从境外合法购买枪支后非法走私入境的枪支走私模式。三是地区政治形势不稳定,治安环境较差,枪支管控不严的国家,如缅甸、泰国、老挝、菲律宾、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从美国及东南亚国家走私入境的枪支多为火动力制式枪支,多数为军用制式枪支,其中不乏格洛克、伯莱塔、史密斯·韦森等世界名枪;从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走私入境的枪支多为气动力非制式枪支以及仿真枪。

(2)枪支走私的模式(见图1)。枪支走私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代购邮寄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境内买家在境外枪支网站,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下单或通过境外关系人本地购买枪支,然后通过中国邮政EMS、敦豪、TNT、顺丰等国际快递渠道将枪支部件伪装后分批发往境内。二是代购水客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境内买家先通过QQ、微信、WhatsApp等网络即时通信工具与境外卖家联系,后境外卖家通过雇用“水客”将枪支拆解、伪装后携带入境,再通过见面交接或快递等方式将枪支送达境内买家,从港澳走私气动力非制式枪支入境以该模式为主。三是自购自带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境内买家亲赴购枪地,购买后将枪支非法携带入境。根据出入境方式,此类模式又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合法出入境型,如内地买家从深圳各口岸凭借合法证件步行或雇用粤港两地牌照车主驾车出入香港,购买气动力枪支后非法携带入境;其二是偷渡型,如内地买家在云南集结,后从云南边境偷渡出境,在缅甸完成枪支交易后,再携带枪支偷渡入境。四是国际贸易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枪支买卖双方以国际贸易公司为中介,通过海运、空运等国际物流形式,将隐藏、夹藏枪支的“合法”货物运入境内。该模式往往经过中转后再将夹藏枪支的货物发往境内。比如在一起从菲律宾走私枪支非法入境的案件中,卖家通过国际物流公司将枪支隐藏在砂轮机中先发货到香港,再从香港通过正规物流和“水客”携带入境。(4)参见裁判文书网判决案例,案件编号:(2017)京03刑初166号。

图1 枪支走私模式

为了应对境内海关、航空公司、寄递物流企业的安全检查,在枪支走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有“内部人员”配合,从而规避相关检查,保证顺利“通关”,有的甚至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参与枪支走私犯罪活动。如在一起从香港走私枪支入境的案件中,内地买家在香港购买枪支后,通过往返粤港的船员非法携带枪支入境;(5)参见裁判文书网判决案例,案件编号:(2019)桂05刑初28号。在一起从日本走私枪支入境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在机场安检站工作的便利,帮助同伙成员逃避海关监管将枪支偷运入境进而贩卖牟利。(6)参见裁判文书网判决案例,案件编号:(2018)津02刑初124号。

(二)涉枪群体类型及特征

1.制枪群体

由于国内制造、改制枪支工艺简单,技术门槛低,制枪群体总体上文化程度较低。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了2018—2020年判决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70份一审判决书,涉及的86名被告人中大学本科1人,大学专科8人,中专8人,高中6人,初中37人,小学26人,初中以下学历占77%,学历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非法制枪人群学历分布情况

枪支改制图纸、方法主要来自“军迷”“枪迷”等网络论坛以及相关主题QQ群、微信群;枪支、子弹的改制工具、原材料主要来自“线上”以淘宝、拼多多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与“线下”五金商店以及五金加工点两个途径。

2.贩枪群体

贩枪群体成分比较复杂,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制贩一体”型,该类型群体集制造、买卖枪支于一身,通常通过网络购买制造枪支的原材料、工具进行改制枪支后,再通过通信网络、快递网络向外销售枪支。二是“专业贩卖”型,该类型群体专门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枪支买卖活动。贩卖模式通常表现为枪贩从境外走私或从境内制枪群体、上级代理“进货”后,通过淘宝、拼多多、转转、微信等电商平台,直接或通过下级代理将枪支贩卖给有需求的购枪群体并提供枪支部件组装说明等音视频、文档资料。该群体上有“枪源”下有“客户”,本人并不一定实际接触枪支,通过“订单式”买卖赚取中间差价或佣金。在网络贩枪活动中,销售代理层级往往较多,比如2018年1月,徐州警方针对一涉嫌贩卖枪支的微信账号开展深度研判,勾勒出一个以广东人蒋某为首、上下层级达7级、涉及全国22个省的制贩枪支网络“图谱”[7]。三是“枪迷+代理”型,该类型群体大多为“枪迷”“军迷”等枪械爱好者,在自己购买、收藏枪支的同时,也充当“代理商”,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介发布枪支信息,发展潜在客户,对外售卖枪支。

具体的网络贩枪流程详见图3所示:

图3 网络贩枪流程

3.购枪群体

根据购买枪支的动机不同,该群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军迷”“枪迷”等枪械爱好者,该类型人员购买枪支以收藏、赏玩以及在真人CS等射击类游戏中使用为主,购买枪支类型以气动力枪支、仿真枪为主。该群体平时热衷于浏览各类枪械主题论坛、博客以及境外枪支销售网站;在各类搜索引擎中频繁搜索涉及枪支的关键词,学习、了解各类枪械知识和枪支交易行情;积极加入枪械主题的QQ、微信群组并参与讨论,乐于在相关网络社交群组中展示自己所拥有或使用的枪支图片、视频。二是狩猎爱好者。我国对于民用枪支的配置与使用有严格限制与要求。以猎枪为例,依据《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猎枪的配置与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是“特殊单位配置原则”,即猎枪的配置只限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其二是“特定区域使用原则”,即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一些狩猎爱好者在不具备使用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狩猎的爱好需求,会通过网络购买枪支。此类人员中有的居住地临近山区,有的会驾驶车辆经常携带枪支出入山区寻找猎物。该类型人员购买枪支类型以气动力枪支以及改制火动力枪支为主。三是犯罪高危人员。“枪毒、枪赌、枪黑”合流是当前涉枪犯罪的特征之一。对于涉毒、涉赌、涉黑犯罪团伙、集团而言,枪支是其江湖地位和实力的象征。一方面可以对抗公安机关的打击、抓捕。以毒品犯罪为例,此类犯罪多适用重刑,毒贩一旦被抓获,很可能面临死刑判决,因此持枪拒捕的情况在毒品案件侦查中屡有出现,这也给禁毒民警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可以在“黑吃黑”中占得上风。为了垄断经营、抢占市场,牟取非法利益,涉毒、涉赌、涉黑犯罪团伙、集团之间的斗争、较量也十分激烈,枪也就自然成为其“标配”。比如在刘汉、刘维涉黑案件中,据检察机关指控,该涉黑犯罪集团自1998年以来,先后购买、持有枪支共20支,军用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受审36人中,涉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成员多达11人,涉多起持枪杀人案件[8]。该类型人员购买枪支类型多为自制、改制火动力枪支以及从境外走私的国外军用制式枪支。

三、当前网络涉枪犯罪侦查难点及成因

(一)情报发现难

情报发现难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网络涉枪犯罪中常用的反侦查行为如表1所示。

表1 网络涉枪犯罪中常用的反侦查行为

情报发现难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对涉枪犯罪情报主动搜集能力不强。当前涉枪案件线索多来自持枪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线索拓展,在经营其他案件时对涉枪线索的“意外”发现,寄递行业对涉枪违禁品的主动报告,网安部门日常巡查,以及海关缉私部门对涉枪线索的移交等途径,总体上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对于大量涉枪“隐案”的主动发现能力不强,对于涉枪大数据的综合应用和分析研判能力不足。涉枪犯罪信息混杂在海量的通信、寄递、网络数据之中,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涉枪犯罪模型,将涉枪信息从其他数据中自动筛选、提炼出来进而加工成涉枪犯罪情报产品,是当前对涉枪犯罪开展主动进攻面临的难题。

(二)线索核查难

一是网络涉枪案件涉及范围广,空间跨度大,人员多,线索错综复杂。按照“枪线必查、枪弹必缴、枪源必追”的涉枪案件侦办原则,除了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外,在重大涉枪案件的专案侦查中,侦查员往往都要亲赴涉枪地开展线索核查工作,侦查办案周期长,成本高。比如,对于枪支流入地为车辆无法驶入的山区,侦查人员要克服恶劣的天气及地理环境,长途跋涉步行上山开展线索核查工作。二是虚假、虚拟身份落地难。为了逃避打击和监管,网络涉枪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使用网购“四件套”或通过“黑卡”注册相关网络虚拟账号用于网络勾连、转账,部分涉案人员为了规避打击,注册、使用服务器在境外的小众即时通信工具软件,甚至租用境外VPN服务器专门用于非法枪支交易,这都在客观上加大了线索核查难度[9]。三是涉枪线索核查层级多,周期长,效率低。当前网络涉枪案件大多为跨省案件,涉枪线索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层报至公安部相关业务局后,线索核查指令再经“部、省、市、区”层层下达至涉案地派出所。由于涉案地派出所对于案件的整体认识不足,并且缺乏必要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线索核查质量必然会受到影响。四是核查程序不规范。在接到核查指令后,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不列出清晰的线索核查清单及注意事项,基层民警可能会因缺乏必要的取证设备、技能或遗漏重要的核查项目,最终导致线索核查效果不佳。

(三)证据获取难

在网络涉枪案件中,与枪支制造、买卖、运输有关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涉案证据类型多表现为电子数据。根据涉案电子数据存储位置不同,电子取证方式也有所不同:一方面,针对存储在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网络终端中的本地数据,要通过计算机取证或手机取证技术固定证据。然而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脆弱性、易变性等特点,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会及时删除、清理相关涉案数据并使用相关加密软件,电子取证工作会面临重重困难。此外,如果办案人员对电子取证规则不熟悉,很可能导致取证程序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获取的电子数据可能不具备证据资格,无法用于诉讼。另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存储在网络服务商服务器中的“云端”数据(如各种APP数据),要通过“云取证”固定证据。在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登录账号、密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通过与网络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电商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递企业等公司、企业协调,依法调取相关电子数据,而该调证过程往往手续烦琐,周期较长。

(四)管辖划分难

根据《刑法》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笔者对涉枪犯罪罪名及案件管辖做了梳理,如表2所示。

由表2统计情况不难看出,涉枪案件除了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外,治安管理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对相关涉枪案件也有管辖权。然而涉枪犯罪链条化特征突出,走私、制造、买卖、持有等行为难免会出现交叉、关联,因此可能会出现多头管辖的情况,比如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来源于境内的非法制造、网络贩卖或境外走私,非法走私入境的枪支、弹药在境内通过网络进行贩卖、运输、邮寄等。

表2 涉枪犯罪罪名及案件管辖

此外,线上与线下犯罪行为的分离,也可能导致网络涉枪案件管辖权限的重叠与纷争。比如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网络贩枪行为的电商平台服务器在A地,该电商平台提供者在B地,犯罪嫌疑人上网使用的电脑或手机在C地,而枪支实际存放在D地,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指挥其他人员在D地发货,枪支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在E地中转,最后到达位于F地的购枪人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上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对于线索质量好,必然会出战果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可能会“争”,而对于线索不明朗,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可能会“推”,这对于打击网络涉枪犯罪极为不利。

四、提升网络涉枪犯罪打击与防范能力的实践路径

(一)思想层面: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增强忧患意识与经营意识,提高对网络涉枪犯罪打击的系统认识

一是要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去看待网络涉枪案件侦查工作。当前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人民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首要责任,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叠加,涉恐因素尚未消失,疫情防控常态化导致人们心理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枪支一旦落入图谋不轨或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员手中,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公安机关应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政治上深刻认识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增强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责任感使命感”[10]。二是对于网络涉枪线索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公安机关要抱着“每一个枪迷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张制枪、贩枪网络;每一把枪,每一颗子弹背后都可能牵出一个专案”的忧患意识投入到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工作中来,重视对每一条涉枪线索的分析、研判、核查。三是对于网络涉枪案件的侦查不能满足于攻下“一城一池”,要放眼全国,重视对案件的侦查经营,由小案到大案、由本地到外地、由一支枪到一张网,循线追踪,扩线经营,积累打击,建立“涉枪现案必破、涉枪幕后必挖、涉枪窝点必端、涉枪网络必摧、涉枪人员必抓”的涉枪犯罪侦查机制,在技术情报及人力情报的支撑下,通过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的应用,实现“缉枪、断网、清源、抓人”战果最大化。

(二)情报层面: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加强网络涉枪犯罪智能研判模型创新,提高网络涉枪犯罪主动发现能力

除了对持枪犯罪以及海关移交、寄递企业安检等环节发现的涉枪线索要拓展深挖外,还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全面掌握网络涉枪犯罪规律、特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网络涉枪犯罪研判模型,使涉枪情报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挖掘”,全面提高涉枪情报主动发现能力。比如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侦部门数据建模团队利用数据魔方功能,构建“缉枪神探”数据模型,以此破解网络贩枪线索挖掘难题。“缉枪神探”模型从寄递物流信息、手机信息系统所采集的犯罪嫌疑人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入手,以买卖双方交流中使用的暗语、部分必备零部件的物流快递信息作为数据挖掘特征,同时结合前科人员收付款信息、犯罪嫌疑人电商浏览记录等进行多维度分析、积分,寻找高价值的可疑线索或对象[11]。以“制造+贩卖”型涉枪犯罪为例,对此类涉枪犯罪高危人员的分析研判可参考以下特征指标体系(见表3):

表3 “制造+贩卖”型涉枪犯罪特征指标体系

(三)行动层面:以“情指行舆”一体化为标准,增强各参战要素和侦查环节间的协同,提高打击网络涉枪犯罪的合成作战能力

现代警务体系中的“行动”早已不再是某一警种孤立的“行动”,而是“情报主导、扁平指挥、动态布警、舆情导控”条件下由多要素参与的一体化行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中的“行动”主要应落实好“合成作战”与“线索核查”两方面的工作。在合成作战方面,要在全国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部署下,以部、省、市三级合成作战平台为依托,统一指挥,优化警力配置和数据资源融合,对涉枪犯罪形成多级联动的合成作战态势。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合成”:一是“警种合成”,各警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技术优势、情报优势,从不同渠道,通过不同技术方法为涉枪案件侦查提供有效的情报支撑;二是“区域合成”,针对网络涉枪犯罪涉及区域广的特点,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跨区协作机制,使涉枪案件情报信息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高效流转和共享;三是“警企合成”,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商平台、金融、通信、寄递等行业、企业协作,获得数据和调证方面的有力支撑;四是“传统与现代合成”,在涉枪案件侦查中,在用好现代侦查措施与手段的同时,不能忽视传统侦查工作,比如除了要加强对线上可疑涉枪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外,还要加强对五金销售加工、旧货市场等线下有关行业的阵地控制;除了要加强通过技侦、网侦等专门侦察措施及手段搜集涉枪技术情报外,还要在边境地区、口岸地区、枪迷群体、物流快递等行业建立人力情报网络,获取深层次的涉枪人力情报。

在涉枪线索核查方面,要按照以下基本原则进行:

一是“依法合规”。线索核查过程可能要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并同时伴随相关电子取证工作,因此在线索核查前要制定周密的线索核查方案,并依据线索核查方案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配备好相关电子取证设备,避免因取证程序不合法影响证据效力。

二是“规范有序”。由于网络涉枪案件侦查涉及范围广,参战单位多,为了使线索核查工作规范有序,步调一致,便于后期的研判分析,建议采用结构化线索核查方式,即将线索核查任务进行分解,针对案件的特点制定核查清单,依据该清单中所列项目及要求逐一开展核查,核查结果要通过合成作战平台与其他参战单位实时共享(见表4)。

表4 网络涉枪案件线索核查表

以上相关核查对象和内容要根据制造、贩卖、购买等不同涉枪群体的特点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核查方案。

三是“安全保密”。在网络涉枪案件线索核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随时持枪拒捕或抵抗,因此办案人员一方面要做好思想准备,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另一方面要做好行动准备,配备必要的防弹衣及警械,随时应对突发情况。此外,由于网络涉枪犯罪涉及同案人员多,一旦案件信息被泄露,案件的整体经营工作可能会陷入僵局,因此在“收网”前,要确保线索核查工作的保密性。

(四)执法层面:以完善案件管辖划分为目标,规范网络涉枪案件电子取证工作,提高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司法证明能力

在网络涉枪案件管辖方面,按照公安部对涉枪犯罪坚持“以打开路”“上追源头、下追流向”的基本要求,鉴于当前绝大部分枪支来源都与网络制贩、寄递运输相关,并且案件的侦查、经营需要投入多种侦查资源,因此笔者建议所有涉枪案件都由刑侦部门管辖,治安、海关缉私等部门发现的线索、案件统一移交给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牵头,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合成作战中心为依托,以大数据研判、分析为引导,充分调用各种公开和秘密的侦查资源,开展针对涉枪犯罪的合成作战。对于跨区域的重大网络涉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各地公安机关资源优势及时、主动行使指定管辖权,统筹好并案侦查工作和专案侦查工作,避免涉案地公安机关之间因管辖争议贻误战机。

在网络涉枪犯罪证据体系中,除了枪支、配件、制枪材料、工具、模具等物证及其对应的枪支鉴定结论外,电子数据是该类犯罪的主要证据类型。在网络涉枪案件电子取证工作方面,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范电子取证程序,确保取证质量,避免因取证程序违法或使用技术不当导致相关电子数据灭失或失去其应有的证据效力。二是要加强涉案电子数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证明。电子数据是存在于虚拟空间里面的,数据的产生均是基于现实空间的人或行为,如何将现实空间的人或行为与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成对应与关联,是司法实践中证明的难题[12]。网络涉枪案件电子取证工作中,侦查人员一方面要证明涉案网络终端设备(如手机、电脑等)及存储介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归属关系,另一方面还要证明存储在相关网络终端、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是犯罪嫌疑人或其行为所产生的。三是要加强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网络涉枪人员在进行网络勾连、交易时往往使用暗语,而相关暗语会以文字、语音等形式体现在由微信、QQ、微博、论坛等网络应用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中。如何将电子数据中所反映的暗语与其实际指代的枪弹及相关枪支部件建立对应关系,将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中,要通过讯问、询问等侦查措施,明确相关暗语的准确含义及指代对象,使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五)预防层面:以宣传教育为抓手,强化行业监管,提高网络涉枪犯罪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宣传教育方面,重点要提高人们对枪支认定标准的理解能力和枪支及部件的识别能力。以“军迷”“枪迷”以及部分来自少数民族地区为代表的涉枪犯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因为对枪支认定标准不清楚,对我国枪支管理法律、制度不了解,从而导致其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要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对象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涉枪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针对广大民众,要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庄以枪支实物与模型展示、讲解等方式,以及利用电视、报纸传统媒体与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加强对我国枪支认定标准及枪支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宣讲,让广大群众有能力辨别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增强自觉抵制非法枪支的法治观念;二是针对寄递物流、机械加工、五金销售、电子商务等相关从业人员,除了要加强涉枪普法教育外,还要加强对枪支及组成部件的识别培训,提高其识别能力。

行业监管方面,一是要保障涉枪犯罪信息在公安机关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双向流动与共享,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涉枪犯罪情况,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涉枪犯罪信息。二是围绕涉枪犯罪突出问题,共同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针对当前射钉器改制枪支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射钉器、射钉弹防改制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射钉器特许生产、经营、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单位或个人通过五金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射钉器的,要履行严格的申报审核和实名登记程序,确保已售射钉器“底数清,去向明,可溯源”,从技术、法律、制度上压缩犯罪空间。

从经济视角看,枪支是一种能给贩卖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商品;从文化视角看,枪支是一种“代表权利和男人气概”的文化[13];从艺术视角看,枪支是一种承载了历史、科技与暴力美学的艺术品;从犯罪视角看,枪支是一种代表杀戮和血腥的犯罪工具。我们应从多维视角对枪支所承载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思考,深入研究不同群体对枪支的不同心理需求以及大数据背景下涉枪犯罪的发展规律,不断探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打击、预防网络涉枪犯罪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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