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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集体林区林权制度的演变*

2021-07-06陈思莹徐晋涛

林业经济问题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陈思莹,徐晋涛

(北京大学 a.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b.国家发展研究院,北京 100871)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展了森林以及林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将林地经营权下放给政府以外的利益主体(例如:私营企业、社区等);另一方面,林木所有权则呈现个体主导地位不断加强的趋势[1-2]。究其原因,在于森林资源是兼顾生态与经济功能的重要自然资源,要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离不开产权的界定与完善。中国林权制度也历经多次重大变革,学界普遍认为集体林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土地改革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以及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5个阶段[3-6]。经历这5个阶段的发展,中国林权制度实现了从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再走向集体化,又进一步转变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整体而言,1949年以来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有明显的公有化趋势,且公有化程度的变化呈现倒U型并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拐点[7]。中国林地面积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39.3%(所占比例最大)[8],其中集体林地面积所占比例为59.59%[9],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林木产品与生态环境服务。以往的研究多从政策演变角度出发,林权数据的分析因数据难以获得而多从1973年开始,所以长时间尺度的林权制度变迁中具体林权分布变化的研究较为欠缺。但是,土地改革是均分的山林私有制,其山林权属分配是基于民国时期形成的山林占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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