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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应用中的陷阱

2021-07-05王春伟

专利代理 2021年2期

王春伟

一、前言

1883 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了优先权的概念,即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十二个月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1985 年3 月19 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自此,中国申请人能够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对于优先权,《专利法》第29 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即“发明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优先权在中国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国优先权,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另一类是本国优先权,仅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本文主要探讨国内优先权应用时可能存在的陷阱。

二、案例分析

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专利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制,即发明专利会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另外,在判断一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界定现有技术的时间节点也是申请日,即申请日之前的所有公开都是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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