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对象界定与基本思路
2021-07-02陈光燕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胡 原 ,陈光燕
(1.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成都 611130;2.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减贫与发展研究中心,成都 611130;3.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成都 611130;4.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成都 611130)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实施以来,中国农村贫困治理成效显著。以2011年确定的收入绝对贫困线(2 300元不变价)衡量,截至2020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由2012年末的9 899万人减少至0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012年的10.2%下降至0。然而,由于贫困的相对性和动态性,只要社会不平等依然存在,贫困的客观性将伴随社会不平等的长期存在而不断被反复生产和再生产。而且目前我国脱贫人口规模对贫困线弹性较大,弱势群体对贫困标准具有较高的敏感度,且面临生计决策与技术、信息获取与处理、公共生活与融入等发展能力与发展机会方面的双重约束。这就意味着未来农村贫困治理的对象既应包括较低收入的相对贫困与隐性贫困群体,也需要包括面临贫困风险的脆弱性群体。因此,2020年后消除绝对贫困并不意味着农村贫困治理工作的终结,将相对贫困群体作为新时期农村贫困治理对象既是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更是彰显大国担当、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
界定贫困治理对象是2020年后开展农村贫困治理工作的首要前提。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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