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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究

2021-06-30孟金

南方农业·下旬 2021年2期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融合发展

孟金

摘 要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不仅包含人员流动,同时也涉及很多土地流转问题。为更好的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研究,帮助相关部门厘清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方主体责任,找出土地流转的优化措施,本文针对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土地市场;融合发展;土地流转;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06.074

建立完整的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对于城乡融合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农村的土地质量。在现代化建设中,进一步改善我国整体的建设环境,有效做好城乡融合,不仅能够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内生增长,也有助于我国农村的现代化振兴。除此之外,合理的土地市场制度能够实现农村和城镇之间的双向互动,使两者之间形成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对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城乡统一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能够有助于促进城乡土地集约的综合利用和产业结构升级。目前,我国农村环境较为复杂,部分农村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的总体经济状况良好,但也有一部分农村地区的环境发展较差,存在一系列经济问题,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引起高度重视,并且做好进一步的优化管理。在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制度条件下,政府利用“无形的手”能够有效把控土地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制度,但有关土地价格方面的各项内容仍需市场进行调控。除此之外,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能够在有限的土地供给下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土地市场,也可以根据土地的应用紧迫性和重要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能够提升土地应用的合理性,尽可能避免土地在应用过程中出现浪费[1]。

2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中的

问题

目前,我国在土地管理时,管理方式分为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种。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管理时,城乡土地权利呈现完全不平等的状况,农村集体土地不仅产权残缺,相关管理责任人也存在极大的问题,农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具有的职能也明显低于国家土地管理公职人员。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时,流转权利也存在不平等的情况。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建设中具有使用权的主体,可于法律范围内进行土地转让、抵押。但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获得了建设用地的批准后,相关企业或者个人才能进行进一步的转让,或者出租进行非农业建设,这就导致农村土地在进行应用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存在较多地企业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相关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中,大部分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获得收益的权利,这不仅会影响最终的建设收益,还会导致我国现代化的农村土地管理环境受到影响。

3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策略

3.1 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规划与完善其中的各项制度,工作人员可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改善,通过分离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使土地的管理更为详细,尽可能维护我国目前的农村环境。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现代化农村环境中土地征收的特点,并且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尽可能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民集体的财产权益。想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有效规范和管理政府的征地权责,避免征地权滥用的现象,并且在管理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我国现代化的整体管理质量[2]。

3.2 明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允许自由转让和买卖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提出了关于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方针,以我国土地改革的一系列方针作为指导,构建起了相对完善化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同时,按照相应的土地产权结构提出了土地交易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避免政府对于土地市场产生垄断,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这样能够使更多的社会资产进入到农村环境中,即使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也能够与国有土地一样开展一系列的建筑活动。

1)在土地制度建设时,可以根据实际进行适当的创新,这样能够使农村土地在应用过程中,其使用权与城市土地基本一致。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改善土地環境,避免城市发展中对农村土地方面的不重视,能够有效解决传统农村土地应用质量降低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使城乡土地之间形成完整的对接统一。

2)在农村土地发展与规划中,需要从内优化机制,工作人员需要保障在符合国家对土地进行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合法进入市场的一系列活动中,这样能够使农村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3]。我国土地建设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应用效率总体较低,而对其赋予了相应的使用权后能够使其形成市场化的配置,并且将其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用地制度框架中,这样能够促进农村土地也具有一定的城市化要素,使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形成良好的发展融合态势。

3.3 完善改革信贷制度

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时,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的应用资源,相关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农村建设用地的特点和在改革后的发展方向,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如果需要征收农村土地,则需要保障务农人员的知情权,同时做好相应的补偿,补偿方式也不可以选择传统的农村补偿方式,需要根据城市化补偿的特点作出相应的经济性调整,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还能够有效优化我国现代化的农村环境,提升土地的应用质量,避免农村土地在应用时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而影响其发展[4]。

3.4 完善征地相关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城乡土地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呈现明显的失衡状态,我国农村土地在发展过程中呈现滞后的状态,所以土地市场的整体水平效率偏低。我国农村环境中,土地的征收制度相对较为滞后,而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范围,征地范围在条款中的设置范围依旧较大。征地程序所选择的管理依旧以传统的规章制度管理和公告为主,并没有做好入户调查等相关工作,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和长久补偿机制,这就导致征地系统虽然在制度上有了一定的优化,但总体在执行上依旧存在着以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灰色市场的整体环境依然有待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需要完善征地的相关补偿制度,使更多的失地农民进入城市环境中成为市民,做好农民的安置,这对于我国城乡结合来说产生的效果良好。

3.5 完善相关制度,杜绝土地出租问题上钉子户现象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经验和做法,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将即作为公共利益的总体管理项目,并真正将政府征地的权力规划到公共利益的用地范围内,避免出现土地出租钉子户的现象。而非公益性的土地则不可进行权力征收,这一部分的新增土地用地能够使我国的土地征用现象得到有效控制[5]。除此之外,在建立征地体系和程序时,需要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管理,在征地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将征地申请交由司法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审核征地的需求,确认建设完成后的项目是否能够满足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征地活动。除此之外,在完成了司法审查后,可以将司法审查的结果公开,保障务农人员对于土地征收活动有良好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农民对于土地产权以及司法权的信任度,使务农人员了解我国整体的土地市场发展体系,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异。

4 结语

农村土地在发展过程中的限制因素较为明显,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我国农村环境中的具体方向,针对性进行制度方面的优化,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农村土地的应用质量。除此之外,我国相关土地管理人员需要切实落实政府的土地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相结合,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优化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城乡融合。

参考文献:

[1] 杜铁民.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J].农民致富之友,2020(27):239.

[2] 赵双庆,吕冰彬,郜清雯.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J].农村实用技术,2020(02):86-87.

[3] 彭东海,王秋鸟.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8,46(26):200-202.

[4] 梁李琼.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观照[J].中国科技投资,2019(10):255.

[5] 杨浩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策略研究[J].商业经济,2016(08):22-24.

(责任编辑:刘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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