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大而不能倒”
2021-06-30李楠
银行家 2021年5期
李楠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The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该法案明确控股银行但自身不经营银行业务的母公司为银行控股公司,并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简称“美联储”)对其进行监管。1999年,美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被控股公司的范围延伸至证券、资产管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就此演变为当前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
2020年6月末,美联储监管的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即在美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共11家。其中,美国本土机构分别是摩根大通集团(以下简称“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银行”)、花旗集团、富国银行公司(以下简称“富国银行”)、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纽约梅隆银行公司(以下简称“纽约梅隆”)和道富银行公司(以下简称“道富银行”)八家集团。
大型银行控股公司面临更高监管要求
更高的资本要求。第一,《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配置补充资本。第二,美联储要求资产规模在2500亿美元及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留存缓冲资本。第三,美联储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到最低5%的补充杠杆率。第四,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总损失吸收能力。除最低补充杠杆率外,其余三项要求实行差异化标准及动态调整。第五,美联储针对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及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设立了年度资本评估和压力测试计划。此外,为防范疫情负面影响冲击银行资产质量,从2020年6月起,美联储限制包括八家集团在内的33家大型银行控股公司派发股利规模,暂停股票回购,以留存资本抵补预期贷款损失、支持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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