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刑法保护若干问题初探
2021-06-30单邦来
北京档案 2021年6期
单邦来

摘要:电子档案是新《档案法》规定的重要档案数字资源,电子档案的安全事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直接影响国家信息资源的安全。文章从电子档案的档案属性及其法律转化入手,论证了电子档案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列举了现行刑法中可以发挥保护电子档案功能的犯罪情形及其具体适用,以期对电子档案的刑法保护研究和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档案 刑法保护 具体措施
电子档案是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称新《档案法》)规定的新档案类型。随着国家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电子档案将成为信息时代档案的主要形态之一,电子档案的安全成为新时期档案管理无法回避的论题。我国自1979年就确立了档案的刑法保护机制,至1997年刑法修改时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新《档案法》施行以前,由于电子档案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传统载体档案。那么在新《档案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电子档案的档案属性和凭证价值之后,电子档案是否理所当然地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电子档案是否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现行刑法是否对电子档案有保护功能?……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期待对电子档案刑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乃至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安全有所裨益。
一、電子档案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电子档案的刑法保护,是指将电子档案作为犯罪对象来保护的机制。此类犯罪均属于法定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依赖于行政法规,[1]即刑法对电子档案保护的正当性是以电子档案被档案法保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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