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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研究

2021-06-29李泊錞

文化学刊 2021年5期

李泊錞

职务发明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关系到产权问题,对职务发明制度功能的实现起着直接作用。

一、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的基本界定

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完成单位任务的过程中,属于本单位的雇员创造的智慧财产[1]。在《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是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当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该项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当申请成功后,该单位就是此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由此可见,单位在职务发明创造中拥有不仅是申请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权利。相比之下,发明人的权利就较少,比如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署名的权利,还有当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获得单位奖励的权利,以及当该项职务发明创造投入运用之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的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关于职务发明人在单位任职期间的发明权属问题。职务发明人认为,若单位已经与其关于该项发明的权属问题作出约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应该根据约定确定该项职务发明的权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应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确认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案件,是因为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包括因执行任务而产生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产生的,属于这两种情况的,则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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