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的韧性:黎族传统婚姻习惯法融入国家法的路径
2021-06-29王晓慧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王晓慧
(北京物资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1149)
习惯法是我国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地区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社会资源分配、民众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习惯法分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和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中较为尊重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也重视对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的吸纳和参照[1]。少数民族习惯法是非国家意义上习惯法的一种,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很大影响力。随着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取得一定进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和施行有一些变化,例如,民族习惯法与政策的联系程度加深并在内涵、实施手段上有所创新,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层面被国家法纳入、吸收、借鉴的内容逐渐增多。这些变化表明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了新的发展。近些年学术界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研究更多是从宏观层面探讨某个具体民族中二者的关系或互动基础上的冲突与对立,更多关注规范层面的学理性讨论,给出调适二者矛盾的对策建议[2-9];从司法层面考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实践研究,以及针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某一类内容在实践中变化的研究还不太多[10-14]。由此,为更细致地理解当前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特点,本文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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