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租赁准则承租人会计处理比较及应对策略
2021-06-29李金茹副教授
商业会计 2021年11期
李金茹(副教授)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 300457)
一、租赁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
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同年其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当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仅是将租金作为费用进行处理,不区分租赁的种类。
随着租赁公司的数量、规模越来越大,租赁业务也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为规范租赁公司的运行,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首次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版准则对租赁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并具体给出了判断融资租赁的五个标准。对于融资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需将租赁资产入账并采用现值计量,除非在租赁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大时,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同时针对逾期未收租金、坏账准备计提、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售后租回等特殊业务进行了规范,并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2001版准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同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版准则在融资租赁中确认租赁资产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和现值进行比较取其低。明确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计入租赁资产成本,而不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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