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担保中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2021-06-28刘嘉裕
西部学刊 2021年3期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交易相对人在公司担保中没有审查义务。但是在公司担保中,交易相对人出于保护交易、实现利益,应慎重审查有关基本交易材料的合规有效。在实践中,应规范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将相对人形式审查义务具体化,公司应对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予以必要辅助。
关键词:公司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73-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担保已成为一项重要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担保内容较简单和笼统,导致近年来公司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适用争议不断。由于越权担保行为不仅给公司造成负担,而且影响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担保问题处理不当会损害多方利益,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法院在处理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存在一种路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解释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该方法的关键是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这就涉及相对人是否有审查义务。但目前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相对人对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等负有审查义务,司法界与学界对其亦存争议。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对债权人的善意解释为对公司有关决议内容的形式审查,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