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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2021-06-28王媛

西部学刊 2021年3期

摘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争论主要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关于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认定引起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争议。从犯罪目的来看,集资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只是为了投资盈利;从认定条件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从构成要件层面讲,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图和表现没有集资诈骗罪明显和强烈;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大,影响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深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4-03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

集资诈骗罪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集资并据为己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危害体现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其数额较大[1]。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集資诈骗罪主体不仅仅是指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募集者自己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或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等是此种集资目的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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