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裁量的司法监督
2021-06-28黄安怡
西部学刊 2021年3期
摘要:法治并不排斥行政裁量,但排斥恣意、专横的裁量。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救济性等多重属性的司法监督,是行政裁量最有力的外部监督模式。对行政裁量实施司法监督的过程中,存在司法责任制曲解、指导性案例空悬、行政权力干扰等问题。应从保障司法责任制度科学落实、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纵深发展、加强司法独立体制建设、把握司法监督裁量限度等方面健全和完善对行政裁量的司法监督。
关键词:行政裁量;司法监督;监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70-03
行政裁量,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某一特定法律措施,抑或是决定采取何种程度的法律措施的权力。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核心,行使行政权必须接受相应监督。司法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行政裁量实施司法监督无疑是解决裁量行为相关纠纷的有效手段。
一、行政裁量司法监督的界定
行政裁量司法监督,即法院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对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换言之,行政裁量司法监督是法院运用审判权对案涉行政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这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采取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量行为,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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