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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维权难保护知识产权该如何做

2021-06-25张程

检察风云 2021年9期
关键词:带货经营者主播

张程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直播越来越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占网民整体的62.4%。在网络直播中,电商直播、真人秀直播、游戏直播等所占比例靠前。

蓬勃兴起的直播产业在增加就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难题,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

在电商直播领域,一些发布于平台的视频直播带货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由于直播带货这一行为本身的特性,知识产权的权利方在维权时往往取证麻烦且困难,有时还达不到效果。例如,直播带货中销售方往往会有很多购物链接,而且每个链接可能有多个账号,在维权过程,侵权方销售金额有多少往往很难确定。且在直播带货中,很多主播在用户下完单之后会将商品下架,如果不能即时通过截图等手段保留证据,事后很难再固定证据。

在游戏直播、真人秀直播中,经常出现对图片、音乐、影视作品版权的侵犯。由于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同样存在证据保存和追溯困难的问题。而且由于此类直播活动的商业变现模式复杂,如何确定其非法获利金额,以及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往往也是难点。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早在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有义务对其传播的内容、弹幕、评论等进行监管,突出了平台的主体责任。针对近年来直播活动中出现的乱象,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来加强对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的引导规范。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从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直播等网络交易进行约束,并明确在直播领域,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些规定为网络直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助力。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直播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记录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的维权阻碍,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全面获赔有据可依。

同时,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应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关于直播中对图片、音视频内容“合理使用”的问题,曹磊表示:“在使用音乐作品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构成合理使用,因此,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免费演唱已经发表的歌曲属于‘合理使用;在使用视频方面,应首先判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如果属于作品,主播仅播放视频片段或以视频片段为相关资料,则有可能属于‘合理使用,反之则有可能涉嫌侵权;在使用赛事直播画面方面,由于目前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业界尚存争议,因此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很多直播主播的变现方式是先吸引流量,然后通过电商、广告、游戏、内容付费等方式变现。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的边界,切实保护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仍需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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