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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现状

2021-06-24李飞霞

理论与创新 2021年2期
关键词:现状

李飞霞

【摘  要】消费公益诉讼已经逐步走进我们的视野,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实际履行原告主体资格的主要有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以及检察机关,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但同时,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

【关键词】简述;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现状

引言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涉及消费者侵权的案件也愈加繁多,且呈现出受害者群体化,这也蕴含着消费公益诉讼的诞生。2016年雷沃重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摩托车,致使众多农民消费者遭受损害;同年,吉林省韩某等人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损害众多市民身体健康等。以上案件共同的特征均为发生在消费领域,受侵害消费者人数众多,这完全符合公益诉讼的标准,也是消费公益诉讼发展壮大的基础。

1.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目前承担消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主要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代表着广大消费者和国家权威,充分体现公益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权就有关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了由检察院行使公益诉讼起诉权时,应当进行前置程序。2017年6月,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检察院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合法化,规定了若公共利益的受损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违法行政导致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若相关行政机关仍不改正,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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