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021-06-24陈兵
●陈 兵
一、问题的缘起
互联网在我国的全功能介入极大地形塑了经济社会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三新”作为发展动能将推动互联网迈向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1〕参见《习近平向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致贺信》,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10/20/c_1125127764.htm,2020年4月7日访问。与此同时,由互联网疾速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置于用户、互联网企业及政府监管者面前。于用户而言,面对庞杂的互联网信息冲击,极易产生“信息疲劳”〔2〕信息疲劳综合征(information fatigue syndrome,IFS)指因需要处理过多数量的信息而导致的倦怠和压力,具体症状包括分析能力丧失、不断搜索更多信息、焦虑和失眠症状加剧,以及决策时自我怀疑。,或诱发包括认知摩擦、认知失调、认知障碍等认知问题,或诱发实施网络谩骂、网络暴力等网络侵权行为。〔3〕参见李爱霞:《网络生态环境非理性信息的过滤机制》,载《情报资料工作》2015年第4期,第18-22页。譬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疫情信息通过互联网得以迅速传播,短时间内大剂量疫情信息的涌入使得共情强的用户易出现“替代性创伤”(指虽未亲身经历,无切肤之痛,但目睹了这一切,在心理上就像经历着一样,从而产生与经历者等同的情绪、躯体反应,卷入当事人的创伤经历中)。参见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00207/herald/90eb4ac6d76fd21bbb789bb4caf38161.html, 2020年4月7日访问。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而言,大量无效的信息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信息传递,信息的流量、流向、流速得不到合理配置,既浪费了宝贵的信道资源,也引致信息传递效率下降、成本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