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感知、风险偏好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治理意愿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量化分析
2021-06-24张淑红田永胜岭南师范学院广东湛江54048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文/张淑红 田永胜(..岭南师范学院 广东 湛江 54048)
内容提要:研究发现,消费者的风险感知越大,风险厌恶越高;风险感知越大,越愿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风险厌恶程度越高,越愿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消费者的风险偏好程度在风险感知及食品安全治理意愿间起中介作用。这个结论对促进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有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含义。
一、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食品安全治理意愿”的界定
国内外对“消费者”的定义很多,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共识。如:1985年,我国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认为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2]英国学者 Schröder(2003)认为:“严格地说,消费者被定义为产品的最终用户,是供应链中的最终环节。在实践中,消费往往被视为包括个人购买行为。然而,购买或准备食物的个人不仅可以为自己,而且可以代表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同伴动物。[3]这些定义虽然各不相同,但共性是强调对商品的“消费”。但是,食品的“消费”不同于任何商品的“消费”之处在于:没有任何人不需要食品。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社会交往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即使是那些生产食品的人,也需要购买其他种类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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