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研究
2021-06-22包家新蔡宏图寇桂君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刘 磊,包家新,蔡宏图,寇桂君
(1.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四川 攀枝花 617000;2.攀枝花学院 法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00)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废分析
检察机关践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然在继续,但这并不妨碍国人对其存废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考量,权衡利弊,笔者以为利害关系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弊端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五大怪象:即由被监督者产生外部监督制度,由被监督者划定外部监督规则,从开始试点到改革之前由被监督者选定外部监督者,由被监督者邀请外部监督者前来监督,监督者的办事机构设在被监督者内部。这五大怪象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不佳。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经监督评议后,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202件,检察机关采纳67件,采纳率为33%[1]。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社会意义不可小觑。第一,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监督权力是基于人民的授权,属间接监督。扩大并实现权利监督权力,从间接监督过渡为直接监督,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起点和归宿。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的实践,同时培育了公民社会的成长。第二,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行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针对公权力的制度设计,仍有保留的价值。第三,权利保障。公民及组织本来就不堪与国家权力相抗衡,更何况是在各种诉讼中面临或承受各种程序、各种措施的公民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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