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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合约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以农产品价格险风险对冲为中心

2021-06-21张美玲杨婷斐

鄂州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张美玲,杨婷斐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 411201)

一、场外期权合约及其在“保险+期货”模式中的创新运用

(一)场外期权合约的起源与发展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场外期权合约产生较晚。2002 年12 月个人外汇期权产品——“两得宝”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期权的起步。而后2005—2012 年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先后推出场外利率期权等其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市场参与者有了更多的风险对冲工具。[1]2013 年市场上有6家券商获得首批场外衍生品业务试点资格,市场主体的增多使得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更为活跃。

为了更好地规范该金融衍生品市场,2013 年起我国陆续出台《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和《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而我国场外期权发展更为规范化、制度化。

在此背景下2016—2019 年我国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四年提出了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积极推动保险和场外期权结合模式为我国农业健康稳步发展服务。[2]这就为农产品价格险风险对冲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运作依据。

(二)农产品价格险风险对冲的运作模式

农产品价格险风险对冲的运作模式依照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具体操作流程为:(1)保险机构以商品交易所公布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础,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2)农民从保险机构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3)保险机构为了分散其所承受的农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通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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