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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21-06-20王博向达

社会与公益 2021年4期

王博 向达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日趋严峻。为加强老龄社会法律应对,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设了老年人監护制度,这是对我国监护立法的一大突破。但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被监护人范围狭窄、监护人权利缺失、监护监督体系不健全、监护变更与终止的法定情形规定不全面等。为克服这些缺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扩大被监护人范围、明晰监护人权利、搭建监护监督体系以及补充监护变更与终止的法定情形,加强可操作性规则的制定。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监护设置标准;监护人权利;被监护人评价反馈机制

一、问题之缘起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显著进步,民众的寿命得到普遍延长。相关资料表明,1949年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仅为35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卫生事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显著,2018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7岁[1]。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得我国出生率降低,也侧面加快了人口老龄化进程。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1日,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 831 709人,占总人口的8.87%[2],且呈现出逐年攀升的态势。为妥善处理当前社会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监护需求与相关制度设计缺陷之间的矛盾,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增设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但总的来说,相关规定较为简单,缺乏细节性规范的具体构建,阻碍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与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协同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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