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量刑特征及规制
——基于544份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1-06-17高雨秋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3期

高雨秋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 519000)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作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及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淫秽物品犯罪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尤其是“快播案”及“天一案”的出现,让本罪在2015—2018年的讨论度达到了顶峰,现在也常常引起热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罪的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从本罪的重刑规定,以及各执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高度重视,都表明了我国公权力机关对本罪的“严打”态度。而在公众与学者之中,淫秽物品犯罪也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但目前尚鲜有人以案件判决为基础,使用图表分析本罪在实践中的犯罪发展特点及定罪量刑特征。本文将基于对544份裁判文书的统计,从法律实务出发,对本罪犯罪特点、定罪量刑特征及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本罪的规制路径改善。

1 犯罪特点分析

1.1 样本的选择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依次选取“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然后在其项下选择“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得到1397份裁判结果,笔者选取了其中从2015年至2018年的判决,并合并一二审判决,得到有效判决文书共544份。由于存在共同犯罪,在以被告人作为研究对象时,本文将每一个被告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进行资料录入,共得到被告人样本682个。……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