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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智能合约技术性与合法性的功能主义检视

2021-06-15王文君

金融发展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金融法律

王文君

摘   要:2020年初,杭州互联网法院将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智能合约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一技术有潜力彻底改变个人和公司安全签约的方式。然而,智能合约并没有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因为潜在用户不确定、智能合同的可执行性与现行合同法下的合同不一致。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未认可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本文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智能合约的四个法律基础要素,试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找一个智能合约的可能空间,并对立法发展和现有法律的调整提出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金融;法律;功能主义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03-0061-08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1.03.009

2020年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借助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智能合约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和质量。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大量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的身份识别信息、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还款流水、账务明细等电子数据均是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哈希值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以下简称司法链平台)。此外,原告采取了基于司法链平台开发的智能合约技术,针对违约的借款人自动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审理中,将上述电子数据的明文及哈希值上传至司法链平台进行核验,显示‘比对结果一致,数据未被篡改,证明上述电子数据未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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