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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之审思与重构

2021-06-11郑丁灏

金融与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郑丁灏

一、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与疫苗造假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被我国列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同时,2020年3月新出台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细的要求,为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信息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保障。然而,实践中缺乏强制性效力与程序性规则的制度规范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现自愿性、任意性的特征,令投资者陷入逆向选择的“柠檬市场”,难以实现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因此,构建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现有研究看,国外学者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ety,Governance,ESG)信息披露体系展开探讨。例如ESG信息的重大性认定(Ruth Jebe,2019)、证券交易所在ESG信息披露中的定位(Federico Fornasari,2020)以及美国证券交易所的ESG信息披露改革(Roberta S.Karmel,2016)等,尝试通过对ESG信息披露的理论解构与规范剖析,探究其内在的法理基础与社会价值,并据此提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完善路径。相较之下,我国学术界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针对性研究却尚属空白,虽有学者已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问题(冯果,2020;袁利平,2020),但并未结合上市公司的组织特点及其监管规范予以充分论述。鉴此,本文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对象,审思我国现有制度规范与2020年《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差距,并结合欧盟与我国香港地区的制度经验,探寻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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