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当事人支付宝资金如何定性
2021-06-08张雷肖霄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
关键词:资金
张雷 肖霄
[案情]行为人刘某某系重庆市A区公安局民警,2020年3月,其在办理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对李某的一部手机进行保管(无扣押手续)。在证据整理中,刘某某发现李某支付宝账户绑定了用于消费的银行卡两张。其根据已掌握的手机解锁密码试探出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并从银行的扣费短信中获知银行卡余额。4月,刘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赌债,遂产生了使用李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赌博的想法。其后,刘某某多次使用李某的支付宝进行扫码支付,充值自己的賭博账号用于赌博,又使用李某的银行卡注册新的赌博账号,采用相同的方式多次充值进行赌博。截至案发,刘某某前后19次使用李某支付宝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充值赌博账号共计12万元且全部输完。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行为人刘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将代为保管的被害人支付宝资金用于赌博,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身为公安民警这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利用保管李某手机工作便利,试探出支付宝账户密码,在李某不知情也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支付宝关联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资金充值到赌博账户进行赌博,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速递]对于上述分歧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支付宝使用的银行卡资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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