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盗罪疑论:以谎称有权出租他人房屋为例
2021-06-08尹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
尹伟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动迁房东未入住的6-102房换锁后,对徐某某谎称自己受房东委托有权出租该房屋,最终签订“租赁合同”成功向徐某某“出租”该套房屋,并收取徐某某支付的“租金”[1]人民币1.9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使用同样的手法,将该小区的其他9套房屋对外出租,以“租金”名义得款6.3万元。2020年3月,小区物业保安巡查发现异常后报警案发。经查,各“租客”在缴纳“租金”后,实际上并未住满约定的租赁期限,长则入住四五个月,短的才一两个月,所有租客实际居住期间折算的“租金”总共2.1万元。另,现各“租客”均陈述称,在案发前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假冒,否则不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即使是入住后知道也会立即要求姚某某退还“租金”。
二、分歧意见
针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谎称有房东授权将他人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在司法上如何处理,焦点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到底是谁?有的认为租客是实际被害人,有的则认为房东才是真正的被害人;二是,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的认为构成诈骗罪,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还有的认为是合同诈骗罪,更有人认为应该无罪;三是如果构成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计算?有的认为应按照租客和房东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计算,有的认为应以房东损失的“应得”租金为准,还有的认为应按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际获取的数额累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