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处罚款的司法适用

2021-06-08詹金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

詹金峰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加处罚款面临是否需要另行作出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如何进行减免等问题。基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加处罚款决定应当另行作出。根据法律规定、时代背景和实践情况,加处罚款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而申请减免的事由和程序则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包括当事人申请、调查核实、听取意见、作出决定等。

关键词:加处罚款 决定 减免 限制

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决定而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虽然《行政强制法》明确了加处罚款的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却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实务中现有的关于加处罚款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一、加处罚款决定需另行作出

对于加处罚款决定,是在行政处罚时一并作出还是另行作出,《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对于未另行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存在不同观点。

[案例一]因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以下简称“衢江大队”)对当事人刘某某罚款1500元,15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此后,刘某某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在催告后,刘某某仍拒绝缴纳罚款,因此,衢江大队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法院认为“15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不属加处罚款决定,且衢江大队未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加处罚款决定,故不准许加处罚款申请。……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