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不同用工方式员工劳动关系研究
2021-06-08洪泸敏胡逸鸣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洪泸敏,胡逸鸣
(江西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南昌 330013)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后,我国劳动用工“双轨制”的雏形得以形成,企业内员工人为地被区分为正式工与非正式工,前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稳定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后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其劳动权益也缺乏切实的保障。在同一企业内采取不同的用工方式尽管较大程度地提高了企业用工灵活性,减少了用工成本,扩大了社会就业面,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双轨制”,它逐渐被体制内既得利益者用以固化自身利益,从而阻碍了社会层级之间的正常双向流动,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彰显[1]。
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对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了四条修改意见,旨在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用工比例,实现正式工与非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规避相关政策与法律,不少企业通过整体劳务外包来节约用工成本。
不仅是国内,近年来国外劳动力市场中的合同也在不断缩短期限,灵活就业比例大幅提升,兼职、短期合同、小时工、自我雇佣等不固定劳动关系更为普遍[2]。
“互联网+”新业态企业是多元用工实践广泛存在的领域之一。该类企业中人们主要通过在线平台从事各种工作,具有组织员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