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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基于穿透式监管对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2021-06-08陈秋竹

南方金融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金融法律

陈秋竹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司法裁判致力于通过“意思自治”、“权利外观法则”等规则的贯彻,排除行政公权管理对私主体交易领域的干涉,以维护市场交易之稳定和效率。金融领域裁判亦不例外。但近年随着金融经营混业化、交易链条不断加长,商事主体借助各种通道进行股权代持、委托投资等行为较普遍,相当部分业务变相游离于各监管部门规则之外,无疑加剧金融体系内部风险的积累,防范金融风险成为我国当下金融工作重点任务被加以强调。在此背景下,以“事实发现”为核心的穿透式监管在各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被广泛提及,该手段的采用有助于准确识别交易实质,并以适宜的法律和监管手段加以规制,实现对金融交易关系的有效调整,进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叶林和吴烨,2017)。

穿透式监管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原则,在实现过程中以刺破层层合同为主要形式,实践中表现为违反金融监管部门所制定规章制度的部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部分指导性意见中也将金融监管文件中确立的相关规则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例如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了针对保底和刚兑无效的认定,不以形式为准,应当穿透实质进行审查,同时还吸收资管新规有关规定,确立了通道业务的认定标准,这无疑开放了援引金融监管部门规章作为审判依据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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