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持股水平对公开市场回购的影响:共同维护还是相互伤害?*
2021-06-08李铭洋
南方金融 2021年3期
徐 晟,李铭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回购股份制度的完善,公开市场回购股份成为最普遍的回购方式。中国证监会从2005年起允许上市公司开展公开市场回购股份业务,但是由于早期规定的限制,上市公司还未广泛运用回购股份,相关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2018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放开了回购股份的大部分限制条件,允许上市公司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目的回购股份(冯辉,2019)。相比于美国上市公司,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集中,大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更加频繁(王化成等,2015)。本文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大股东持股水平对公开市场回购的影响,为提升外部监管有效性与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供理论支持。
一、文献综述
(一)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相关问题研究
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回购股份的动机与影响因素。Grullon和Ikenberry(2000)认为,上市公司通过发布回购股份公告对外传递积极信号,表达公司市场价值低于内在价值。Lie(2005)认为这种信号传递被用于对外表达公司预期的经营状况,Kumar等(2017)认为这种信号是对外信息公告的替代品,是一种主动信息披露方式。公开市场回购股份也是一种对外支付方式,一方面可以消耗公司过多的自由现金流,降低过度投资风险(Grullon和Ikenberry,2000;Grullon和Michaely,2004),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现金红利的替代品,降低代理成本(Skinner,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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