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五)
——为何乙方不接受这份技术合同条款?
2021-06-04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科技中国 2021年4期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及评析
B研究所开发了一系列科技成果,与科技人员Y签订了技术经纪协议,委托Y寻求相关药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Y曾是某药企的高管,曾在多家药企任职,对国内医药行业比较熟悉,有意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从事医药行业的技术经纪业务。
经Y牵线,A药业公司对其中一项成果感兴趣,并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谈判进入实质阶段,并由甲方草拟了一份技术合同初稿,如果乙方同意,即可签订该技术合同。
A药业公司(甲方)与B研究所(乙方)就科技成果C转化为产品D(一种植入人体装载药物并可取出的缓释器械)拟签订以下技术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项目合作内容
1.项目开始时间:甲方完成样品的顺应性测试,产品获得甲方认可后。
2.合作项目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乙方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类新药申报生产的研究要求,完成合同产品项目研究(内容略)。
(2)甲方须完成对合同项目产品的开发:合同产品顺应性测试、小试工艺与中试工艺技术交接及生产、完成临床试验与放大生产、生产批件申报等。
3.甲方是项目申报主体。
4.项目交付内容及形式:所有交付的内容需通过甲方的审核及认可,交付内容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文件、数据等,交付形式可通过电子拷贝、纸质文件传递及技术转移。
评析:
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合作的内容,以及甲乙双方各自要完成的工作,具体内容分别在“甲方职责”和“乙方职责”中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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