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准司法权”的税务机关侦查权
2021-06-03姚子健
税务与经济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
姚子健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税务机关的侦查权,学界的讨论集中于税务警察制度。有学者通过结合税务警察制度的特征与我国法治环境的条件,得出了我国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具有可行性的结论。[1]另有学者提出了我国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的可行路径,并表明税务警察的主要权力应当包括特别调查权、刑事侦查权与其他特殊权力。[2]从本质上考察,现有研究多错误地将税务警察制度等同于税务机关侦查权的赋权问题,事实上税务警察制度有别于税务机关的侦查权,二者不可相提并论。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虽有学者针对涉税犯罪侦查权配置问题做出专门研究,但这些研究立足于刑事司法基本理论,将税务机关视作行政机关。但从主体属性出发,税务机关不仅是行政机关,更具有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经济法主体特性。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税收营商环境的打造日益强调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税务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弱化,经济法主体地位强化,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失偏颇,而应将其定位为调制与接受调制的经济法律关系。单纯立足于刑事司法的税务机关侦查权理论因忽略征税权之存在已不合时宜,应当从经济法视角解析税务机关侦查权的赋权问题。
二、作为经济法主体准司法权的侦查权
(一)准司法权概念之拓补
关于准司法权的概念,我国学界一直未能形成统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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