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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问题分析

2021-06-02谭天琦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15期

谭天琦

摘要:受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个人和家庭过度负债、中小微企业破产的现实状况愈演愈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破產制度,在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被予以极大的期望。文章通过论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现实意义,分析研究其中存在的发展难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自由财产;恶意破产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涵义

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其债务到期无力清偿时,法院应依法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向所有债权人清偿、转让,确定双方在破产过程中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那些过度负债、深陷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一个合法有效的途径使其摆脱此种“泥淖之地”,使得那些“诚实但不幸”或“诚实但不慎”的债务人获得在经济上“重生”的法律保障。

(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提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破产制度在市场退出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情况下,我国市场主体退出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市场经济运行周期和市场主体规模不适应,社会公众的观念发生改变,透支消费、超前消费使得信用消费日渐膨胀,个人过度负债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经济潜在风险。对于过度负债的个人更是诉讼缠身,由于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最终导致的结果便是法院的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堆积。在当下,法院执行难已成为一个形势非常严峻的难题,且数量众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法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此举更是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推向高潮。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现状

我国已出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初步探索。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将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2021年3月开始实施。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构建的意义

(一)协调权利冲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则有可能陷入无力偿债的境地。中小微企业在我国是广泛而又大量存在的,有些规模比较小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需求,但仅凭其信贷能力并不能通过银行贷款审核,或者因短时间内急需而未能耐心等待,此时这些企业便会将资金需求转向民间借贷,而这些中小企业的企业主往往以其自身财产进行担保借贷,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然而一旦企业破产,企业主也将难辞其咎,其个人资产也会在此过程中受损。个人破产制度则不仅能够帮助个人摆脱债务长期压迫,重新开始事业,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稳定。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当个人陷入清偿危机时,其可能与第三人串通作虚假不真实的交易,故意转让、隐藏其个人财产,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另外一旦债务人的个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债务人的个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被执行财产将排除对其他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从而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将个人破产加以法律规制,设置破产财产清算制度,将破产财产按照债务比例分配,可以保障债权人都能得到债务偿付。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协调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多维法益,有效解决矛盾冲突,符合破产法立法原意。

(二)维护经济系统稳定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自由交易活动增多,市场经济总是在不断发展,循环往复,其活力具有周期性,合格主体能够有序进入市场,不合格主体能够及时退出市场活动,是保证经济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节点。而不合格主体及时退出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破产清算,如果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放任具有破产原因的个人继续参与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秩序必将被扰乱,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阻力,导致社会矛盾徒增,社会不稳定因素也越来越多。然而如果个人拥有申请破产的权利,这些“失败”的个人便可以通过进入破产程序进而退出市场活动,既保证债权人都能够平等受偿,避免债权人追讨债务造成的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又减轻债务人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进一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三)满足与国际接轨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在日渐密切的国际交往中也应当考虑规范个人破产,得以与国际接轨。由于目前我国未设置统一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经济往来过程中产生了相关法律规制方面的空白,涉外个人破产的处理程序则会有很多冲突。而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则能够填补法律空缺,有效解决上述诸多矛盾,满足与国际社会的法制接轨需求。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立法问题分析

(一)恶意破产的防范

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减轻债务负担,在其资不抵债且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合法的形式从中脱离,及时退出市场活动而不至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既保证其全部债权人都能平等受偿,又缓解社会矛盾,为破产人重新开始生活添加动力。因而针对个人可能存在的恶意破产的防范问题首先应予以考量,应当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界定自由财产的范围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显著,目前就所了解的有诚信体系实名制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系统,产品质量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个國家管理部门使用的信用体系信息库。据此可以设想若将各大信息数据库相互联接,各个信息库的信息能够共享查询和记录,从而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活动置于一个透明开放的“互联网”之下,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破产申请法院及其债权人监督,同时为避免信誉度的降低,参与市场经济的个人将进行有序的经济活动,从而有效防止破产人恶意破产行为的发生。

2. 准确界定自由财产的范围

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准确界定自由财产,保证足以为债务人保持社会人属性所使用,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反映了传统人道主义援助关怀,另一方面而言,能够防止破产人借以债务逃逸。只有立法上对自由财产的范围加以正确限定,才能更好地规范破产人申请个人破产的作为,不留法律漏洞才能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正常秩序。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应同步开展

有学者认为,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用制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实际操作相当重要,但前者并非为后者的必要且充分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便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不宜等待个人信用体系自行完善后才准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应当同步开展。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惩戒制度对债务人起到良好的限权约束和惩戒作用,其本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一种方式;其次,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并不能提供绝对化保障,因为即使拥有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难于避免债务人虚报隐瞒的情况发生。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在于提供一套奖惩分明的行为规范,通过鼓励人们遵守信用,树立规则意识,从而最终实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不应存在先后之分,而应当同时同时予以发展完善。

(三)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之思

1. 自由财产的含义

自由财产是被破产人用来维持其个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被清算分配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人不论在何种境地总是要生活的,尤其在破产人完成破产清偿程序后,其个人及家属的生存条件问题应当被立法者考量。于破产个人而言,其仍然需要以个人的身份生活,但是对于破产清偿后即登记注销的企业法人则没有保持社会人属性的需求,因此将自由财产这一概念规范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最新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自由财产属于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豁免财产范围”之内。

2. 自由财产范围确立的立法思考

自由财产是被用以保障破产人未来的生活需要,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对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准确而合理的界定,笔者认为要以个人破产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根本原则,兼顾对破产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我国自由财产的范围至少应包含“保障破产人及其所扶养人基本生活的财产”、“保障破产人重新开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财产”这两部分。保障破产人的基本财产用来维持其社会属性的人的身份和生活状态,乃是人道保护的理念,也是个人享有生存权利的体现,这部分的财产应当是限定在维持破产人及其亲属的最低生活水平;第二部分财产应根据破产清偿情况,判断该类财产对于破产人重新开始社会经济活动重要程度而为破产人酌情保留。

第二,对自由财产维持生活必需作量化限定。保障生活“必需”的自由财产的判断带有较强烈的主观性,需要以数集的量化形式将其明确。在规范自由财产的立法程序中,考虑到中国的财产价值自由度,根据中国的国情,应当相对有限地与破产人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有任何相关量化限定的规则出现。

四、结语

法律是人们有意志、有意识地为特定目的的实现而制定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经济社会中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优化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问题的重视,有益于补齐市场经济运行短板。个人破产制度在救济债务人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清理债务,从而赋予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保障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有序地清偿,进而也可助力法院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促进司法有效运转,最终保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平稳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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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