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私法义务统一监管标准探析
2021-06-01丁国民连浩琼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丁国民 连浩琼
摘 要: 智能投顾进入中国后迅猛发展,在其实际运行中,却屡屡陷入“重视困境”,停滞不前。美国根据智能投顾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的监管标准,提出投资顾问与经纪-交易商之间功能逐渐相近,但受制于不同的法律标准,由此产生智能投顾私法义务监管标准统一化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中国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美国官方的研究和社会民众的讨论,给中国智能投顾监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为统一智能投顾私法义务,应当从调整金融监管标准入手,即建立统一的智能投顾市场准入制度,以功能性监管理念,调整智能投顾的私法义务,使其与智能投顾金融服务相匹配。
关键词:智能投顾;私法义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1)-01-0056-07
2008年8月,第一个智能投顾公司Betterment在美国纽约成立,2014年,智能投顾进入中国市场,并迅速发展。据Statista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智能投顾管理的资产达810亿美元,其年增长率高达261%,资产规模在全球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22年,中国的智能投顾管理资产总额有望超6 600亿美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①。这一金融创新科技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吴烨、叶林提出,对于智能投顾,我国欠缺对投资信托的高位阶立法,应当引入信托法作为实定法解释工具,以夯实规制智能投顾的法理基础,缓和立法缺位、规范无据和监管错位等问题[1];袁淼英则进一步讨论了智能投顾的法律监管问题,应当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规范其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应用[2]56-64;徐凤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算法黑箱是智能投顾这类金融科技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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