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私益诉讼合并审理之道
2021-06-01张旭东郑烽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张旭东 郑烽
摘 要: 我国立法遵循公、私益界分原理,将同一消费侵权行为引发的公、私益性纠纷拆解为消费者公益诉讼与消费者私益诉讼。两相分离的运作模式引发重复审理、诉讼效率低下、产生矛盾裁判、救济效果欠佳等司法困境。消费者公私益诉讼合并审理模式的构建,为整体性解决消费民事纠纷提供新的思路。为此,需完善诉讼实施权与诉的强制合并制度,并借鉴域外审理程序的二阶段构造,理顺同一诉讼中消费者公益诉讼部分与消费者私益诉讼部分之关系。对消费民事公、私益纠纷融合救济的理论学说与制度建构进行研究,为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公益诉讼;团体诉讼;任意诉讼担当;合并审理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1)-01-0048-08
现代型消费民事侵权行为呈现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相同或相似利益的特征。将此类社会公共利益纷争引入司法领域,试图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时,有别于传统诉讼制度所预设的诉讼类型的新型诉讼便应运而生[1]。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设立以救济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该条文初步明确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并奠定了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机制的发展方向。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赋予消费者公益訴讼与消费者私益诉讼不同的程序理念与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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