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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共同价值研究述评

2021-05-31刘丰源

文教资料 2021年3期

刘丰源

摘   要: 随着全球化及科技对人类社会影响力的愈发广泛和深入,人类在现实层面已经成为一个休戚相关的有机整体。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出现,更是让“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一种自在状态“到场”。近十年,国内学界对于与“共同体”密切相关的“共同价值”的研究,大體上可以分为互有交叉的两个语境。一个语境是,把“共同价值”直接等同于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前提的“人类共同价值”。另一个语境是,从哲学价值论出发,在价值论的视域内对“共同价值”进行阐述,把“人类共同价值”看作“共同价值”的最普遍范畴。近十年学界在哲学价值论视域内,主要从基本视阈、“共同价值”的概念界定、“共同价值”的合理性三个方面,对“共同价值”概念的内涵进行论述。

关键词: 共同价值   哲学价值论   价值概念

1.基本视阈

近十年国内学界价值哲学领域的基本建构,大体是从人的意识、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及人的理想生存状态四个视阈出发,建构各自流派的基础理论,其中从人的意识出发的学派是主流。对于“价值”的界定,四派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因这四个流派的视阈各有不同,又有一定的区别。

从人的意识出发的学者认为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意义”[1](8-10),“客体有无价值及价值的大小,归根结底是人的主观认知和评价的结果”[1](8-10)。在此派学者看来“价值”等同于“价值观”,价值的相对性和多元性源自价值主体(人)的相对性和多元性。价值的客观性一方面源于客体自身属性这一现实基础,另一方面源于人的历史性,带有明显的认识论特征。这样能够较为合理地解释价值客体为事物时的价值关系。虽然有的学者通过“价值认同”与“价值认异”处理主体间关系,但易于让主体间关系的物质联系被弱化。

从人的本质出发的学者认为“人既是唯一的元价值,又是唯一的元价值之物”[2](94-101)。他们认同价值关系的基础是主客体关系,但是这“不等于价值本质上就是主客体关系”[3](39-44)。价值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对实然的“超越”,是“靠不断开放的社会实践、向前发展的历史、主体的渐次生成所获得的”[4](20-25+56)。一部分学者认为,价值的普遍性源自“人性的自然”和“理智”。“人性的自然”使人们总会有一些共同必需的东西,共同追求的目标,具有互通的基础;“人类的理智”则是“特殊性的道德价值作为‘真正道德价值的合法性基础”[5](87-93+158)。此派过于凸显价值的属人性,而不可避免地让价值获得超越自然、超越感知的地位,造成了现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二分对立。

从人的存在出发的学者将“人的存在方式”设定为理论伊始。此派学者虽然也是从人出发,但是他们的关注点在于人的存在方式。他们认为“人的需要正是人的生命存在的一种方式,是人的现实存在的本性,是人的一种客观性和必然性”[6](47-53),“是构成人的存在方式的最基本的因素”[7](183)。从存在论出发,通过人的存在的客观性解决主体需要论在客观性方面的困境。在此意义上,“人的需要”作为价值的存在基础,保证了价值的必然性、普遍性和自明性。可是过于突出了存在方式的决定作用,弱化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对于人如何创造价值的论述成为理论的难点之一。

从人的理想生存状态出发的学者与存在论价值论立场的学者们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他们的关注点在于存在的状态。他们认为处于当下的人们在生存中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压迫”,需要寻求一种和解的方式。基于人的生存意识,生存论视域下的价值“不再是任何现成之物或超时空的实体,而是人的实际生存方式与理想生存方式,人的人格存在(心灵身体)与其非人格表现(文化世界),有限的个体与无限的族类之间的历史性的辩证的关系,即人的自我超越历程”[8](1-7),所以“对价值问题的真正理解基于人的生存意识,基于人对自身生活的存在论——生存论自觉”[9](1-10)。此派学者所指的超越,旨在表述以设定的理想生存方式为目标对当下现实的超越,这种超越是基于人类的理性设定,即人类通过理性设定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并以此为理想目标(即价值的衡量标准),对当下现实进行超越。人们从外与内两个层面对现有生活生存状况进行扬弃,将自我从生存与压迫中解放出来。此派学者关注到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注重人的伦理道德,但是由于其对于和谐的理想存在状态是基于理智的假想或者设定,使得其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较为薄弱,有一定的浪漫主义倾向,对人的现实实践活动缺少直接的指导意义。

2.“共同价值”的界定

从人的意识出发的学者认为具有“共同性”是“共同价值”的基本立场,“共同性”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会因价值主体的主观认知和评价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所以“共同价值”的“共同性”中必须包含“包容性”,才能在逻辑上使“共同价值”的存在成为可能。此派学者虽然注意到了主体的多样性和历史性,有些学者认为“共同价值”还应包括“价值认同”和“价值认异”对差异性的包容,以此区别于“西方普世价值”的绝对统一性,但是对于“价值客体”自身的历史发展性注重不足,这就让世界(自然)自身成为人的纯粹附属,进而让时间成为一种主观的属性,历史被局限为观念(包括狭义的文化)的演变过程,这样在理论上容易陷入一种较为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立场。此派中一些学者认为“共同价值”对于人们而言可以被视为连接彼此的“纽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同的善与共同价值之间当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共同的善构成共同价值的前提,而共同价值则是共同的善的升华和集中体现”[12](32-38)。

此派学者关注到了“共同价值”的凝结力,将“共同价值”视为连接人类的“纽带”,同时对其存在张力问题,提出了该派的应对方案,即通过认同与认异应对张力问题。因为该派学者将价值与价值观相等同,所以“价值冲突”在该派学者看来是人的价值观念方面的冲突,需要通过对人的观念的改变解决价值方面的冲突,而非从改变现实情况着手,导致对于实践活动的直接指导性方面的薄弱。

从人的本质出发的学者认为人的“类意识是共同价值的人性基础”[13](54-61),“共同价值”是“人们在争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现实价值,不同层次的命运共同体形成不同的共同价值,……体现于和延伸至经济、政治、伦理、文化等各个方面,是全面的价值”[14](86-94+160)。人的“类主体性”使得“共同价值”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人的“实践”使得“共同价值”具有了历史发展性;人的“本质”使得“共同价值”具有了普遍性。“人的本质”不是恒久不变的,会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是具有历史属性的。因此,“人的‘世界历史性就成了定义‘共同价值的尺度”[5](87-93+158)。他们把“共同价值”看作共同体内部的“黏合剂”,“是结成一定的群体或组织、开展集体生活,从事价值创造的前提”[15](6-9+108)。笔者认为此派学者对“共同价值”的界定,抓住了价值的属人性,并且把人当作历史存在看待,通过“人的本质”让“共同价值”具有了最广泛的普遍性。“人的本质”这一逻辑前提的设定,必然会让理论的前提是一种基于现实的假设,造成实证性的欠缺,需要借助逻辑保证理论的有效性。此外,这一前提设定在论述关于“价值客体”自身变化对于“价值主体”的反作用(影响)的时候会产生一定的理论困境。

从人的存在出发的学者以人的不同存在形式将价值主体划分为多个层次,以人的存在方式为基础的“共同价值”,在其内在逻辑中含有有条件的普遍性、相对性和历史性,具有一定的自明性。“共同价值”只存在于具体的价值关系中,会因人的存在方式而改变,“存在”会在不同的时期、地域以不同的形式“到场”。我们不能否定个体也是人的一种存在形式,所以“共同价值”的内在逻辑中并不包含对于个体价值的压制,有些学者甚至将个体的价值实现当作共同价值实现的前提。此派学者以“存在方式”为基础,在经验层面来看,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并且在逻辑框架下有着某种自明性,可这种自明性让人的主体能动性被弱化,在主体超越性方面(尤其在艺术创作方面)就会有所欠缺。此派学者注意到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但因存在论理路的自证性,让个体存在方式和共同体(包括不同层级)存在方式之间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人的理想生存状态出发的学者认为人天生就应该是群居的,“共同价值反映的是人类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共同追求,是人的社会性和相互依存性,是不同的人、民族、国家之间的共性”[16](52-54),“共同体被赋予了多重意涵:既是一种‘生存、生活共同体,又是一种‘发展共同体,同时更是一种‘命运与价值共同体”[17](60-70)。他们认为“共同价值”的普遍性借由“在‘共同体中并通过特定的‘共同体学会自我关心并关心他人”[10](3-17)而得以实现。“共同价值”一方面是对当下生存狀态的超越,是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指代理想生存状态,作为一种理想价值。此派学者的理论关注人类自身,并且很好地处理了主体间关系,通过类似于儒家“推己及人”的方式,基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和人类交往,让“共同价值”具有了普遍性,但是同样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物质联系”关注不足。

3.共同价值的合理性论证

四个流派的学者虽然对于“共同价值”的阐释与建构所持的基本理论和视阈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共同价值”合理性方面的论述,经过不断的学术讨论,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

首先,这四派学者均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同一共同体内的人们必定具有某些共同点,可能是生活条件,也可能是血缘等,这些都是人们具备“共同价值”的客观基础。只要这些客观存在基础没有改变,就必然使人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关系和需要。此外,人们也会遇到相同或类似的问题,有着解决问题的需要,所以共同体之内必然存在“共同价值”,是维持共同体(包括各层级)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

其次,随着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全球性的生产与消费,以及应运而生的全球性问题等,只要是生存在地球上的人类,在物质层面(包括自然和人类社会),就已经是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已经真正在共时态意义上形成现实的类的共同体,“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提供了一种现实的主体条件”[18](5-10+159+2)。人类社会在历史的发展中,越发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全世界人民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超越国界的真正的类主体的力量,需要各国间协同合作,共同应对整个人类都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我们需要能够让人类联系得更紧密的纽带——“共同价值”。

除以上共识之外,几个流派的学者因为各自的立场有所区别,所以在论述“共同价值”合理性方面,还有各自流派独特的论证视阈和论证逻辑。

首先是从人的意识着手的学者。他们把“共同价值”看作一种“价值共识”,这一共识的基础是人类(包括古人类)因生存和发展需要相互协作而产生的“共同意识”,“共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使得生活于特定社会共同体内的人们的价值认同成为必要……成为可能。共同的社会生活条件,必然会使人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关切和价值诉求,因而必然会使人们这样那样地认同一些共同价值、形成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11](11-20)。关于价值观(价值)方面的矛盾,此派学者认为只要人们在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就能够消解价值上的冲突,解决全球性问题。对于此派学者来说,“以价值认同和价值认异为基本形式的价值共识,不仅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还是世界和平的重要保障”[11](11-20)。笔者认为此派学者把价值等同于价值观,会在论证“共同价值”合理性时必然侧重人的观念领域,并且论证的逻辑是一种以认识论方法论为基本逻辑的反映论,让论证在主客体关系中过于强调主观部分,虽然通过界定将价值观念定义为对利益或者现实需要的观念反映,让“共同价值”免于倒向唯心主义,但是不可避免地让理论在方法论上重又回到认识论。

其次是从人的本质着手的学者。“从理论上看,价值观的共通性和普遍性是存在学理根据的。人是一种有理性、会思维的‘动物。……这种类属关系决定了,只要是一个‘人,就会因为自己属于‘共同的物种而具有‘共同的尺度,因为自己所属的‘类的生活实践方式基本相同,历史演进大体一致而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15](6-9+168)。在现实中,人和社会之间既是创造又是依存关系,在这样一种社会关系之中,必然会历史地形成一定的共同价值(标准和秩序)。此派的理论基础是“人的本质”,以“人的二重性”为基本前提,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对“实然”进行超越,从生成论和人的超越性两方面对“共同价值”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该派学者抓住了“共同价值”同人类自身发展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共同价值”合理性的论述,但是从“人的本质”出发,在论证上必定需要对“人的本质”进行一定的预设,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自己的论述,让理论与现实的互动不足,还有可能造成现实世界和价值世界对立的加深。

再次是从人的存在着手的学者。他们从人的“存在方式”切入,认为因为人的“存在方式”内在地决定了人需要一定的共同体。“共同价值”源于人们的“共同需要”“人的需要是构成人的存在方式的最基本的因素”[7](183)。并且“人的需要在存在论意义上绝不是一种偶然的、个体主观上的欲望,而是规定着人之为人的东西,规定着个别的、偶然的需要的客观的、必然的东西”[7](183)。“世界历史”的形成,让人们的存在方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需要通过对“人的存在方式”的辨析,内生出相应的“原则”,在逻辑上有着内在的必然性。该派切实抓住了人的现实存在,从人的实存出发,论述“共同价值”的必然合理性。这样的论述,一方面对于“共同价值”的“偶然性”方面形成有力的解释,“共同价值”成为某种必然性价值,另一方面让人的主体能动性凸显不足,人成为某种受“存在”支配的“存在物”,导致对人自身的关注相对弱化。在存在主义的逻辑之下,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会让“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张力问题成为一种内在逻辑的狡计。

最后是从人的理想生存状态着手的学者。他们认为全球化已经使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现实中形成,但是人类现有的价值体系与现实生存状态产生了分离。“人类之所以需要‘共享价值‘共同价值,终极所指完全是‘内在性的”[17](60-70)。根本的宗旨是对于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怀,即让人的现实生存状态和理想生存方式之间的矛盾得以和解,基本逻辑是设定一个理想状态,并以此为目标,提出相对的解决方案。该派学者在论证“共同价值”合理性的时候,更多的是通过人的“道德自觉”“内在性”和“自我伦理关切”等设定,依靠理性逻辑保证这些设定的合理性,证明“共同价值”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这一证明合理性的方式,突出了人的道德和人自身,给予二者足够的重视,但现实合理性的论证在实证方面较为薄弱。此派学者认为需要源于现实生存状况和理想生存状况之间的差异过大,是源于人的内在伦理关切,都是一种理论方面的设定。对于这一合理性的普遍性,在现实层面不易通过经验证明,并且在本理论中“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界限仍需要更多的论证。

4.结语

我国学界对于“共同价值”的基础建构,在价值观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建设,我们应该学习与借鉴,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研究。首先,价值是对于人的价值,脱离开人价值无从谈起。这里所说的人,是在现实中进行社会性实践活动的人,强调的是价值的属人性。其次,价值观是人们对于事物的基本看法、评价标准和目标取向,还构成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这些都说明了价值观对于人的重要意义,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可以被看作人“内在尺度”的一种体现,既是价值评价的标准,又是理想目标,能对人的实践活动进行一定的指导。再次,人的现实存在方式是人的客观现实状况,会对人的意识有一定的决定性作用,即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最后,除了以上这些外,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的道德伦理。“共同价值”不仅是一种底线价值,还包含一定的道德關切。道德同样包括历史性和规范性,并且这种规范性是高于法律(底线)的一种更高尚的规范性,是人之为人应该追求的规范价值与理想价值。

对于国内研究者们辛勤研究的成果,我等后辈应该继承,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研究。已有的“共同价值”研究,主要是从人的某一个方面出发对“共同价值”进行界定,例如人的主体性(主观能动性)、存在方式、存在状态、人的地位或者人的本性等,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规避一部分理论在逻辑方面的冲突,但是在涉及现实的实践活动时,会因单一视角的局限性而降低对实践活动的直接指导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人通过感性活动建立起对象性世界,价值存在于对象间(包括人自身)的关系之中,属于关系范畴,而非实体范畴或者属性范畴。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所说的价值是对于人的价值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的。虽然价值客体处于由价值主体建立的价值关系中,但是价值客体还具有发展规律,并非完全由价值主体决定,对价值主体还有一定的反作用(影响)。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而非将主客体关系的形式设定为某种本体。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把价值看作以人的历史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存在的主体性现象。这种立场既保证了价值的属人性,保证了人的主体性,又保证了价值客体的流变性。此外,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立场来看,“共同价值”不是矛盾冲突的终极和解,内部仍然存在一定的张力,同样需要进行更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对“共同价值”内在张力的辩证分析,尝试对现已有的研究进行建构,使理论能够更有效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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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