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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平衡能力评估与优化研究

2021-05-26赵亮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基金制度能力

赵 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武汉430073)

一、引言

基金自平衡能力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必然前提,其中平衡能力主要是针对财务层面的平衡能力,即在某一时间节点对基金的收入端与支出端贴现,通过分析该节点的当期与累计结余,判断基金平衡能力的高低。基金自平衡能力这一概念完善了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该制度范畴下政府的“兜底”功能推动了基金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除制度内的缴费收入与基金增值运营收入外,还存在政府财政补贴、专项收入、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制度外的补充来源。基金自平衡能力强调的是,在特定时间节点基金自身的收入水平足够支撑基金支出,而衡量其大小的关键在于基金当期结余,结余越多则能力越强。就中国而言,基金自平衡能力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难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端主要针对“小口径”的情况,是剔除财政补贴只针对养老保险缴费收入与基金增值部分;支出端主要包括退休参保人员每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因参保人员死亡而发生的丧葬费(抚恤金)。

为了厘清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有限责任,避免基金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缓解各级政府压力,加强基金自平衡能力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原则与关键。杨再贵和石晨曦(2016)通过构建精算模型,指出为避免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应尽早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平衡能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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