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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2021-05-25段慧英

学会 2021年3期
关键词:启示澳大利亚特征

段慧英

[摘 要] 一个国家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完备、合理的科技奖励体系。澳大利亚的科技奖励体系具备科技奖励主体与资金来源多样化,民间奖励为主、政府奖励为辅,精神与物质奖励并重,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奖励等特点。相应地,这也启示我国应促进设奖主体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积极引导并支持民间奖项的发展,协调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的关系以及提高青年人才与女性奖项的比重等,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

[关键词] 澳大利亚 科技奖励 特征 启示

[中图分类号]G301;N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0040-07

一、引言

科技奖励是对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与成果的承认与评价,目的在于激发每名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与进步。科技奖励是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1]。伴随着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飞速发展,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加剧,具有激励作用的科技奖励体系也愈发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不难发现,科学、合理的科技奖励体系是催生新科研成果的有效制度保障,同时也对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科技奖励已被政府、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科技型企业广泛应用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意愿和科研动力。2020年12月1日,我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经第三次修订后正式施行,新版条例在报奖方式、奖励对象以及科技奖励诚信建设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但是目前看来,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仍有一定进步和完善的空间。

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的重要国家,其国土面积辽阔,经济发达,人口密度较低,经济结构较为单一,但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不容小觑[2]。澳大利亚近年来十分重视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并为此实行了一系列强有效的举措。2015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颁布《国家创新和科学议程》报告,核心要点是计划在未来4年时间内投入11亿美元,用以“激发明智的想法,从而促进商业增长、本地就业和全球成功”[3];2016年,联邦政府成立创新和科学澳大利亚理事会(ISA),专门在创新、科学及研究方面为政府提供战略性建议;2017年3月,澳大利亚政府制订了“到2030年跻身世界创新型国家顶尖行列”的发展目标;2018年,ISA又发布了《澳大利亚2030——创新促进繁荣》创新战略,该战略面向“2030年澳大利亚创新型国家顶尖行列”建设目标,为澳大利亚政府的决策提供重要支撑。更为关键的是,为鼓励科研人员对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创新发展,澳大利亚逐步建立起与其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奖励体系,这对调动澳大利亚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国家科研创新水平、推动社会整体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具备的特点对于完善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的特点

如今,澳大利亚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鼓励基础研究和引导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科技奖励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科技奖励主体与资金来源多样化

科技奖励主体是指科技奖励活动的实施者,政府、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均可作为科技奖励主体[4]。澳大利亚经济与科技体制的多元化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的多元化。

首先,除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之外,澳大利亚各大学会、基金会、高校和非营利机构等也都设立了众多奖项。这些奖项与政府各部门设置的奖项相互独立,政府对其獎项的设置和运行很少干预,民间机构对各自奖项的设立和管理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澳大利亚并不存在类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政府管理机构,故民间机构的设奖也无需经过政府的层层审批和备案。此外,澳大利亚鼓励并支持本国的科研人员积极开展高水平研究,以申请外部(国际)奖励。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学会和高校既可以成为某个奖项的独立设置者,也可以互相合作颁发一些科技奖项,比如声名显赫的“澳大利亚博物馆尤里卡奖”,就是由澳大利亚博物馆、国家科学机构、政府组织、大学和企业等多个主体联合颁发的。

其次,奖金的来源和渠道也呈多样化特点,这一点在民间奖项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澳大利亚科学院大多数奖项的奖金都是来自于个人、团体和高校捐赠或企业赞助,比如雅克·米勒实验生物医学奖章的奖金来源于塔尼亚·费尔德曼夫人和马克·费尔德曼教授的捐赠金;南希·米里斯奖章的奖金也是由米里斯教授的朋友、同事以及墨尔本大学长期资助;约翰·布克奖的奖金则是来源于八国集团工程与联合学院院长的资金支持;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和昆士兰大学等知名高校因长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其科研奖项的资金也部分来源于外部渠道。

(二)民间奖励为主,政府奖励为辅

按奖励主体来划分,可将科技奖励分为政府奖和民间奖。一般来说,除政府之外的奖励主体均被归入民间一类。民间奖项即社会层面设立的科技奖励,与政府科技奖励相对,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励[5]。通过对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的梳理和分析,不难看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层面奖励并不算丰富,另有许多奖励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与一些社会机构合作设立并颁发的,并不完全由政府独立负责。然而,澳大利亚民[JP+2]间层面奖项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已成为其科技奖励体系中的主体构成,并且从奖励声望上看,有些民间奖项已超越政府所设立的奖项。

除表1中这些相对有代表性的科研院所、专业学会、基金会以及高校的奖项之外,另有许多颇具权威性的组织机构也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奖项。例如,澳大利亚国庆日理事会(NADC)设立的“澳大利亚年度大奖”,每年都会颁发4个类别的奖项来表彰澳大利亚人的重要成就和突出贡献;澳大利亚国家干细胞基金会为杰出的、处于职业生涯中期的科研人员设立并颁发“梅特卡夫干细胞研究奖”,旨在表彰他们对干细胞研究做出的卓越贡献;澳大利亚政策和科学研究所设有“高罂粟奖”和“CSL费罗莉奖章”,前者表彰各大科学领域内处于职业生涯早期的研究人员的卓越表现,并赞赏他们向社会传播科学的热情和能力,后者认可的是澳大利亚生物医学研究人员在生物医学科学、人类健康领域取得的终身成就;墨尔本大学的“乔治娜·斯威特定量生物医学女性奖”,旨在鼓励和支持在定量生物医学领域表现优异的女性科学家,该奖项面向所有澳大利亚科研人员开放,并不局限于该学校内部。以上这些民间奖项均在澳大利亚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们为科研人员带来的职业荣誉和社会认可度比某些政府奖励还要高。

(三)精神与物质奖励并重

精神奖励是对获奖者的个人能力和社会贡献表示赞赏与认可的一种方式。科研人员在精神上追求社会价值与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就承认的同时,将科研作为职业和谋生手段的他们,也有相应的物质追求,除了满足有尊严的生存需要外,还要满足用于知识更新、学术交流、信息获取等多种与科研间接或直接相关的需求[6]。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符合人的双重属性,能收到较好效果,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采用最多、被认为最为适宜的一种奖励形式[7]。

澳大利亚各层面的奖励主体也大多采取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物质方面的奖励主要包括奖金和科研资助两种方式,例如,澳大利亚最负盛名的“总理科学奖”,该奖设有3个子类别,共计7个奖项,每位获奖者除获得最高的荣誉和尊重之外,另有共计75万美元的奖金用于奖励并资助与其研究相关的科研活动;精神方面的奖励主要有奖章、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等,例如,澳大利亚科学院与澳大利亚地质学会设立的一系列奖项,除颁发相应的奖金外,几乎都会向获奖者另外授予一枚精心设计并制作的奖牌或纪念章。这种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灵活地契合并满足科研人员的真实需求,又能够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四)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奖励

1土著群体。 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多元文化和群体的移民国家,在总人口中,除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之外,土著人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在1788年首批英国殖民者登上这片土地之后的200多年时间里,土著人曾经历过一段较长时间的苦难生活,但随着他们的不懈努力和斗争,以及政府土著政策的不断改进,这个群体得到了来自全社会的认同和尊重,社会各界也相当注重于奖励一些对土著人产生有益影响的科研项目。在政府层面,西澳大利亚州的“总理科学奖”,其中有一个子类别为“壳牌土著STEM年度学生奖”,这类奖项专门颁发给在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领域表现优异的西澳土著学生;在学术机构层面,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设立的“土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奖”,就是为了表彰在上述4个领域学习和工作的土著或托雷斯海峡岛民的成就而设立的;在高校层面,昆士兰大学设有“土著社区影响奖”,该奖项旨在表彰那些长时间致力于为土著或托雷斯海峡岛民伸张正义、争取福祉权利并促进和解的研究人员。

2女性群体。 女性群体在澳大利亚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一方面是因为西方“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由来已久;另一方面也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澳兴起的“女权运动”有关。自“女权运动”取得极大成功之后,澳大利亚女性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因此,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女性科研成就的认可与鼓励,不但所有的奖项都积极鼓励女性申请提名,而且从政府层面到民间层面,均设立了专门表彰女性科研工作者的奖项。例如,昆士兰州政府设立的“女性科技奖”、维多利亚州的“女性奖学金”、澳大利亚科学院的“多萝西·希尔奖章”、“南希·米里斯”奖章以及墨尔本大学的“乔治娜·斯威特定量生物医学女性奖”等重大奖项,均是为了表彰各专业领域的女性科研人员而设立。

3青年科技人才。 人才是发展科技的先决条件,青年科技人才正处于人生的上升期,他们有能力、有抱负,该群体的发展事关整个国家的科技前景,增强国家科技实力离不开青年人才的贡献。澳大利亚相当关注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鼓励,并专门为这个群体设置了众多奖项。澳大利亚各大政府、科学院、皇家化学学会、基金会以及一些高校都专门为处于职业生涯早期或中期的青年科研人员设立奖项,以此来资助并鼓勵他们开展科研工作。澳大利亚对本国青年科技人才群体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三、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近年来十分注重国家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这对推动我国科学实力发展、提升综合国力有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创新与发展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的“十三五”规划也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着重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次提及“创新”,并于9月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旨在激发大众的创新创业热情。目前,得益于国家的强烈号召与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响应,我国科技创新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正在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但我国在许多关键的核心领域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总体而言,我国的科技创新仍处于大而不强的发展阶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应适当借鉴澳大利亚科技奖励体系的可取之处,设立更加完备、合理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从事科研创新的热情和意识。

(一)促进设奖主体与资金来源多样化

长期以来,公众更加关注政府层面的“官方奖励”,所以设奖主体一直都以国家级和省部级的政府机构为主。直至目前,在我国影响力较大并被公众广泛尊崇的科技奖项,也只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国家级政府奖项。省部一级虽然也设立了众多奖项,每年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但在影响力方面与国家级别的奖项仍存在较大差距。此外,尽管我国也有一部分民间力量主持设奖,但设奖主体主要集中于各大专业学会和基金会,企业设奖比例偏低,高校层面的设奖主体更是微乎其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开的社会科技奖项名录中,属于高校层面的奖励只有武汉大学于2008年设立的“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所以,这也明显体现了我国科技奖项设奖主体较为单一的缺点。

政府应为科技奖项的设立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出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适当放宽对民间组织设奖的限制,引导并支持企业及各大高校设立更多面向社会大众的奖项。与此同时,也应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拓宽各类奖项的资金来源。例如,可以通过一些类似免税捐赠、减税优惠的政策,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科技奖励领域;非政府奖项的设奖主体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比如一些学术团体,除自身会员缴纳的会费外,还可以重点吸纳社会的资金捐赠,并积极回报社会以吸引更多资金;各大基金会也应充分发挥基金运作的优势,可以拿出一部分闲散资金到资本市场融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奖项应定期和设奖主体沟通,争取更多资金[8]。

(二)积极引导并支持民间奖项的发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统计资料显示,至2019年2月,我国已登记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共298项[9]。从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来看,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局面正在逐渐打开,但是同澳大利亚这类科技发达国家的设奖比例、覆盖范围及影响力相比,还远远不够。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力量设奖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国家可以尽量提升社会力量的设奖地位和颁奖规格,提高各项奖金的额度,充分发挥其物质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应加大社会科技奖励的宣传力度,扩大获奖者的公众影响力,让大众意识到非政府奖项的重要贡献和意义,从而满足获奖者精神激励层面的需求。此外,要想使社会奖项得以顺利发展,在奖励设置的覆盖范围上,最好着重填补目前国内的空白领域,避免社会奖项与目前较为成熟的政府类奖项直接竞争。

(三)协调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的关系

总体而言,我国的科技奖励在奖励方式上更偏重于物质奖励,毕竟提高奖金额度确实可以将整个社会的关注点转移到科技创新与发展中来,但这并不是解决国家科技实力薄弱的长久良方。我国政府层面科技奖励的奖金额度相对较高,这种重物质奖励的方式在短期内的确有利于激励公众专注科研,但与此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负面问题,比如科研成果过分拼凑或包装、科研人员的趋利性心理加重等。在良好运行的科技奖励系统内,科研人员不但对科研活动投入热爱,并在其中收获智力的享受和快乐,对这类人而言,精神奖励所带来的满足与激励程度远比物质奖勵要多;对外界而言,对获奖者的敬重一般都源于其优秀的学术与科研水平,而绝非奖金的额度[10]。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增强,科技工作者们对精神奖励的追求将会逐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建议加设更多具有影响力的纯精神奖励,与此同时,可减少一些政府奖项的物质奖励额度。如此一来,不但能逐渐引导科技工作者改变科研趋利心理,而且有利于净化科研环境,改善学术不端现象。

(四)提高青年人才与女性奖项的比重

根据韦伯尔分布的结果,在历史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即时年龄多处于25~45岁之间,此概率的峰值为37岁[11]。科学社会学的研究表明,青年人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青年时代是科学家一生中最富有创造力、最能出成果的阶段。一方面,该年龄段科研人才的创新力正处在相对旺盛的阶段;另一方面,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急需精神和物质层面的双重认可,所以这个时期的奖励往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澳大利亚也利用这一规律,采取措施积极鼓励更多青年人才做出科研贡献。相较而言,我国依靠政府及社会力量专门为青年科学家设立的奖项并不多,奖项声望有限,在最具价值的国家级科技奖项中,也尚无面向青年人才的专门奖项。在科技奖励中,很多青年科技工作者会受到年龄限制和“马太效应”影响,其成果不易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表彰,普通的科技奖项也难以达到对这类人才的激励效果。为了鼓励青年科学家取得杰出成就,政府应适当取消一些奖项上的年龄限制,并设立国家级的青年科学家奖,同时也应倡导各类社会力量设置专门面向青年群体的奖项,鼓励他们在科技领域刻苦钻研并取得丰硕成果。此外,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高校在基础研究中的关键性作用不断提高,在以国家科技三大奖为代表的科技奖励上也是大放异彩[12],青年教师是高校重要的科研创新力量,他们具备领先的专业知识和创造性的思维活力[13],所以各大高校也要特别注意科研奖励制度与教师职称评聘之间的关系,适当放宽年龄上的限制,充分调动青年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为高校以及国家的长远发展储备坚实的创新力量。

除了青年科技工作者之外,我国也应加强对女性群体的关注与奖励。伴随着女性科研能力和社会地位的日益提升,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女性参与科技创新,提升女性科学家的数量及其科研成果的比例。尽管我国也存在一些面向女性科学家设置的奖励,但数量不多、荣誉感不高,无法对优秀女科技工作者产生强烈的激励效果。由于一些热爱科研的女性受各方面因素限制而缺乏施展才能以及获得肯定的机会,我国可以先在省部一级设立女性科学家奖,以显示国家支持女性开展科技工作的立场;在各类科技奖项的评审中,可适度采用“在相同条件下女性科学家优先”的措施;当从事科技工作的女性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再进一步设置国家级的女性科学家奖。如此,我国才可以吸引更多女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工作,女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从而为国家科技实力的发展贡献出无限潜力。

注释

①资料整理自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官方网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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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ustralian government. National Innovation and Science Agenda Report[EB/OL].( 2015-12-13)[2021-01-20].http://innovation.gov.au/page/national-innovation-and-science-agenda-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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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小梁,汪凌勇.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分析[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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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顽强,熊小刚.我国非政府科技奖励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及对策[J].科学学研究,2010,28(11):1656-1660.

[9]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技奖励名录[EB/OL].(2019-02-28)[2020-12-20].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1.aspx?menuID=174&contentID=1421.

[10]SAATY T L. Fundamentals of the analytic network process-Dependence and feedback in decision-making with a single network [J]. Journal of Systems science and Systems engineering, 2004,13(2):129-157.

[11]仲伟纲,等. 走进诺贝尔奖[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5):65-69.

[12]饶莉,廖奕.国家科技奖励导向下的高校科研管理模式探索[J].中国高校科技,2020(Z1):24-29.

[13]邰双汭.我国高校高层次科研奖励制度的创新发展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7,35(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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