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具有信息含量吗?
——基于分析师视角
2021-05-24何雨晴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21年3期
何雨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体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核心竞争力不足、企业大而不强等问题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制约[1]。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服务型小微企业的发展。2015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明确强调,要把发展经济的功夫下在固本培元上,一切经济政策的制定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出发点。作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带来持久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区别与其他企业的关键因素。可见,大力倡导企业打造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对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此,我国证监会早在2012年就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在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董事局报告”中强制性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此后,证监会又对核心竞争力的披露位置做出了修订,改为在“第三节业务概要段”中披露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在核心竞争力的披露内容举例中新增了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设备的措辞也改为专有设备。
我国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未有文献围绕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展开分析,其能否有效反映企业基本面信息,从而有力地解释不同企业间业绩差异的深层次原因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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