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影响效应评价
——以《贵州省旅游条例》为例
2021-05-20孙小龙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郜 捷 孙小龙
(1.贵州师范学院旅游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550018)(2.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旅游业已成为新常态下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对地方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性和关联作用也在不断加强。但在旅游各项效应不断增长的同时,旅游市场中的乱象也同样存在,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法规体系的保障和规范引导。旅游立法对于行业发展至为重要,由于地区旅游经济呈现出来的活力,旅游法规也必须相应的及时修正才能符合保持活力的需要,由地方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旅游法规更能有针对性的保证制定出的法规能及时反映出行业发展的新问题[1]。
旅游法规是旅游活动的必然产物,规范化的旅游市场环境不可缺少对旅游法规的系统研究。地方旅游法规是我国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主导型”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是指导地方政府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不同省市地区旅游发展参差不齐,在调整旅游关系的实践中,地方旅游法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一直处于地方旅游立法繁荣与国家旅游立法滞后的畸形局面[2]。2013年《旅游法》出台后,各地掀起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的修正之风,同时,地方旅游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公学国从立法状况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对地方旅游法规建设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共性和差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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