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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与异化: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之反思

2021-05-20吴子越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摘要:2021年《刑诉法解释》偏离了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治化的发展轨道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路径,并导致了其“庭前准备”之功能定位的异化。前者具体表现在庭前会议创设基础的僭越性和对辩方的会议启动权、被告的会议参与权以及法官助理的会议主持权的不合理限制;后者具体表现为,相关掩饰性条款对二元制庭前会议功能结构的试探性侵蚀和跨越式突破。未来,应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按照对抗式诉讼的理念和法治化的要求,为庭前会议设置功能边界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庭前会议;刑诉法解释;以审判为中心;偏离与异化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57(2021)06-0081-08

引言

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解释》)在整合和修正的基础上吸收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相较于2012年《刑诉法解释》,在刑事庭前会议(以下称庭前会议)的启动、参加和主持的人员、争议事项解决的范围等方面实现了法律条文在技术层面的推进和跨越,细化和规范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发挥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和效用在操作层面上扫除了部分障碍。但《刑诉法解释》也使庭前会议偏离了法治化的發展轨道,同时动摇了“公平—效率”的价值体系,导致了庭前会议功能的异化,侵蚀了其功能应有之边界。

本文欲从庭前会议创设基础的抵触和僭越、运行机制的保守与限缩以及功能定位的侵蚀和突破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思考破解庭前会议制度发展困局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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