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补偿承诺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研究
——基于青岛金王收购广州韩亚和上海月沣的案例分析
2021-05-19胡秋怡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郑 鹏,胡秋怡
(1.东华理工大学 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13;2.东华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并购重组会影响标的公司的估值,同时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和业绩。由于大股东拥有比小股东更为直观的信息来源,大股东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巧妙”地控制会计信息,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已有研究发现,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不少见,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1-4]。
为了保障中小股东利益,证监会于2008年正式制定了盈利补偿机制(也称盈利补偿承诺、盈利承诺),机制规定标的资产的所有人应对资产的盈利情况作出承诺,若盈利承诺未达标,则应给予上市公司补偿。这种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契约性行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备受推崇,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盈利承诺具有信号传递作用,其初衷在于抑制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的进行,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5-7]。然而,这种初衷实际上并未实现,近年来,盈利承诺未达标现象在A股市场中愈演愈烈。有些公司可能会为了筹资或增加并购审核通过的概率,在并购初期做出高盈利承诺,推高公司的评估价值,形成溢价并购,待承诺期满后宣告未实现盈利承诺[8]。根据Wind统计,2014—2018年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分别为19.6%、16.0%、26.0%、30.8%和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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